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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包减十斤”?巢湖这家美容店被罚款2000元!

2023-02-28   来源:巢湖市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巢湖市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5254

近日,巢湖市消保委接到一则美容店的虚假广告投诉。投诉人称某美容店在电商平台上经营上架的商品极力夸大了产品使用效果,使用“298包减十斤”等虚假宣传用语。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了辖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对该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外LED屏中有“398包减十斤”的宣传语,并在其电商平台销售页面上发现有一款产品名称为“纤体瘦身298包减十斤”。经查,上述广告词是当事人自行制作上传至网络上,无广告费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相关真实性证明。随后,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美容院现场下架了LED屏和平台销售页面的宣传用语。 

该美容院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终结前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消费者要学会分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科学、理性看待广告和宣传,不要盲目轻信商家夸大美容功效的承诺等违法行为。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巢湖市消保委 蔡子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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