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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3D眼镜费维权

2023-02-13   来源:五河县消保委   浏览:5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近日,某女士在影院观看3D电影,被要求另外购买3D眼镜,其认为不合理。购买了3D电影票,影院就应该提供观影时所需要的眼镜,就如提供观影场所和座椅一样。其向我单位投诉。

接投诉后,我县消保委立即联系属地辖区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投诉事项。执法人员发现该影院在线上的售票页面及线下的柜台设有“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的提示,但影院未能免费提供3D眼镜供消费者自由选择。经调查,得知影院以前是提供免费的公共眼镜供顾客观影时使用,用后回收消毒,但近年受疫情等情况影响,部分影院不再提供免费的眼镜。


针对近期3D眼镜费投诉,消保委结合此类事件发生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听取了多方面的意见,进行细致、客观的合法、合理性审查。消保委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配置。影院经营者需提供配套服务,有免费眼镜和收费眼镜,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影院通过告知、单方面的格式化条款等方式减少了其义务、成本,但消费者在购买影票外还得购买眼镜,价上加价的,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对被投诉影院,消保委联系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被投诉人进行退还眼镜费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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