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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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购物导致的消费纠纷

2022-12-16   浏览:2274

近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接到一起关于网络购物售后服务的投诉工单。投诉人沈先生称:2022年1月在闲鱼APP(绩溪县某家电卖场)购买了Hi-Fi媒体播放器、电脑硬盘产品,下单后物流一直处于停发状态,也无法联系到商家,随即反映至我县消保委,认为商家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要求该卖场退还所购价款共计4785元,并予以相应赔偿。

经查,消费者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闲鱼APP(绩溪县某家电卖场)选购商品,在预选商品后随即与商家进行了电话联系,并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完成低于线上价格500元的交易事实,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绩溪县某家电卖场转入4785元,商家同时承诺次日发货,1月23日沈先生再一次联系商家要求提供物流单号,商家以疫情为由推脱延期发货,直至3月1日未收到所购商品也未能联系到商家。

我委认定绩溪县某家电卖场未能履行承诺且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事实,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经我委认定的事实并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责令其绩溪县某家电卖场退还消费者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款4785元。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投诉方绩溪县某家电卖场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经协商,被投诉方同意向消费者支付6000元作为消费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投诉人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网络购物消费引发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事例。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款:“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我消保委查明实情,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责令绩溪县某家电卖场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并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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