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质量存瑕疵 消保调解把权维
案情简介
来电人反映2月7日在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某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价值3800元的电瓶车,购买至今因为车辆本身问题已修理3次,与经营者协商退款被拒。来电人认为产品本身存在问题,望相关部门与经营者联系退款。
8月23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到该店了解情况,来电人的故障电动车控制器第二次出现故障,未达到更换、退货标准,该店已向厂家申请新的控制器,请来电人尽快来店更换控制器。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来电人,来电人表示满意。
案情评析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本案中来电人的故障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来电人的车辆同一零件出现二次故障,未达到更换、退货标准,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