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异物起纠纷 消保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来电人5月20日在徽州区岩寺镇某面包店购买红枣酥,共花费18元,其孩子在食用过程中被红枣酥中的塑料硬物将嘴巴划破,望相关部门核实调查,要求商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协调,该面包店赔付消费者1000元,共计1315元,来电人表示满意。
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本案中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按照上述规定,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度,先行赔付,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