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实价,禁止多收价外费用!
案情简介:来电人反映于10月13日下午八点半左右前往徽州区某水果超市购买水果和牛奶共花费127.25元,支付时发现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实际收取了127.3元,后与商家协商,商家表示一直都是如此收费,认为不合理,望相关部门核实对该店进行整改。
处理经过:10月14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前往该水果超市调查了解,现场调取该店电子收银秤内的销售记录,查证投诉人所述情况属实,确有在交易计费的过程中“四舍五入”的情形(即收费时如货款金额尾数为4分至1分,则不收取该尾数金额;如货款金额为5分至9分,则收取1角),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报经局领导审批批准后依法立案开展调查。经协调沟通,被投诉人承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的价款,并及时联系电子收银秤的供应商对收银系统进行调整,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案情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被投诉人实施反向抹零的行为,违法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