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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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还是“订金”一字之差惹纠纷

2022-11-25   作者:陆云虎   浏览:1995

【案例简介】

投诉人反映通过微信在石台县仙寓山景区某民宿支付300元订金预定房间,后因故不能确定来民宿时间,要求商家退订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在7月28日通过微信向石台县某民宿负责人支付300元订金,预定8月14日房间,后因投诉人车子出了故障不确定来民宿的时间,要求商家退订金;该民宿负责人也确实收到了300元,但是投诉人违约,并且投诉人未说明是“定金”还是“订金”。沟通后,该民宿负责人向投诉人退回300元。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支付“订金”or“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石台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利益受损。另外,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对方有口头承诺,那么最好把对方的承诺写进协议,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碍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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