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五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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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杯质量需与高颜值相匹配

2022-10-10   浏览:832

   投诉人称在2022年1月5日在某平台购买了玻璃杯,收到货以后发现问题,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地都没有,不敢用。认为商家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欺骗消费者,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赔偿。

    接投诉后,经调查,投诉的情况属实,上述公司销售水杯合格证不符合要求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执法机关责令上述公司改正,并经消保委调解,双方和解,对处理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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