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份,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咨询624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6.55万元,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投诉概况
(一)消费投诉举报咨询占比
2022年8月,全市12315平台共受理投诉2340件,占受理总量的37.49%;受理举报482件,占受理总量的7.72%;受理各类咨询3420件,占受理总量的54.79%。其中,12345热线接收投诉举报咨询4882件,占受理总量的78.21%;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收投诉举报咨询1360件,占受理总量的21.79%。
全市2022年8月份消费投诉举报咨询受理情况数值图
(二)消费投诉举报受理地区分布
经开区、天长市、南谯区为受理投诉举报区域前三位。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情况如下:经开区市场监管局499件、天长市市场监管局484件、南谯区市场监管局358件、全椒县市场监管局307件、琅琊区市场监管局299件、凤阳县市场监管局255件、来安县市场监管局183件、明光市市场监管244件、定远县市场监管局175件、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23件。
全市2022年8月份消费投诉举报咨询受理情况区域分布图
二、消费投诉分析
(一)商品类投诉分析
2022年8月份,滁州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商品类投诉1793件,占投诉总量的76.62%。其中投诉类别前五位是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家居用品类、交通工具类、烟酒饮料类。
食品类投诉524件,占商品类投诉的29.22%,主要反映了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食品里有异物、计量不准、无照经营等问题。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366件,占商品类投诉的20.41%,主要反映了家电质量、商家不履行退换货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家居用品类103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74%,主要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责任、不履行承诺、售后维修拖延问题。交通工具类投诉95件,占商品类投诉的5.30%,主要反映商家不履行三包承诺,售后服务有问题。烟酒饮料类投诉82件,占商品类投诉的4.57%,主要反映了商品质量问题、店家虚假宣传、不履行承诺约定等问题。
(二)服务类投诉分析
2022年8月份,滁州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服务类投诉547件,占投诉总量的23.38%。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销售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三名。
餐饮和住宿服务80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4.29%,主要反映商家不履行承诺,菜品中有异物,卫生差,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类投诉59件,占服务类投诉的10.79%,主要反映了充值卡退费、商家未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问题。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投诉42件、占服务类投诉的7.68%,主要反映了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商家虚假宣传、预付卡退费等问题。
三、消费举报分析
(一)举报类型分析
2022年8月份,滁州市12315热线共受理商品类举报425件,占举报总量的88.17%。服务类举报57件,占举报总量的11.83%。
(二)举报热点问题
2022年8月份受理举报中,举报问题前三位是广告违法行为(235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77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40件)。
四、典型案例
购买黄金首饰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消费者周某在来安县某金店花费3000元购买黄金首饰,付款后发现销售人员告知的商品价格与实际付款额不一致,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多次协商后未果,遂到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并调查此事。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首饰款式,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购买黄金首饰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在本案中,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