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一:
DN健身:有限使用:会员签署本协议时或本协议生效后,若已向本馆书面声明因某些原因不适宜于某些特定的设施、课程和服务、则会员同意接收有限度的设施和课程。但无论会员使用设施和参与课程、接收服务的频率如何,都不影响会员卡的有效期和服务内容。
消保委点评:“但无论会员使用设施和参与课程、接收服务的频率如何,都不影响会员卡的有效期和服务内容。”其字面涵义即消费者无论是否使用或使用频次如何,其相关费用都扣除,这显然对于执行长期合同中所能碰到的情况如消费者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或其他个人因素需终止合同等情况让消费者陷入不利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设立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减少经营者义务的合同条款,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当予以修改,保障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不公平格式条款二:
超V健身:6、进入场馆时请出示会员卡,换取免费储物柜,储物柜只限当日使用,当日营业结束后将进行情理,所清物品按抛弃物处理。本场馆提长期储物柜租赁,按期使用收费。如逾期未续租,请及时带走柜内物品,否则视为抛弃物,本场馆有权对于柜内物品进行处理,禁止在储物柜内放置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自担后果。
消保委点评:《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用于经营的场所、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消费者自身的物品,处理权归属个人所有,因需要租赁短期或长期储物柜,存储个人物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妥善保管,而不是发现消费者遗忘的物品就予以自行处理。当然,为避免一些物品长期占用经营者储物柜,经营者可以公告合理的保管期,超出保管期的,可适当收取保管费用。对于一些消费者遗留的贵重商品,长期无人认领的,应交给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三:
纽绍客超级社区健身会所:3、所有预缴费,及入会后会籍费均将不予退还。(特殊情况请见会员章程)。
消保委点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经营者的这条款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使用或其他原因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等情况,经营者在扣除已使用、损失费用、因合同带来的合理经营支出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消费者。同时,因经营者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营者应退还费用,必要时还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四:
未格瑞思儿童运动馆:10.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在于未格瑞思儿童运动馆,本运动馆保留随时修改和取消本协议内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力。
消保委点评: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的设立,是明确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等内容,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而本条款中,经营者不仅要保留解释权,还要随时修改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那合同订立的意义又在哪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保障?“霸王条款”到如此地步,实属罕见。
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五:
星悦游泳健身会所:10.入会契约中,会员所缴纳费用(不含专属储物柜租赁费用),分为入会费(费用总额的60%)和使用费(费用总额的40%)两部分,会员无论是否使用过设施,入会费都不会因任何原因退款,也不得转给他人。
消保委点评: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为减少自身损失,设置了合同价值的60%作为所谓的入会费,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首先,经营者为区别不同会员类别,如某些会员享受特别设备或服务,设置所谓“入会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分区别的就设置合同总价60%,且不予退费,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合理条款。其次,如果把这所谓的“入会费”作为违约金,超出了合理损失,且只规定了消费者义务,免除自身义务,显然也是非常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