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消费维权案
前期,绩溪县消保委接到一起建筑施工材料方面的投诉信。投诉人称2017年在绩溪县某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500余平方米的建筑瓦片,并以每平方540元的价格签订了合作协议,交易总金额82.8万余元。在施工结束后三年时间内,先后出现瓦片大面积开裂破损,瓦片颜色由初始银灰色渐变为暗黑色,不仅影响建筑美观程度,同时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2020年以来多次与被诉方进行协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认为,绩溪县某瓦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欺诈行为,故提出被诉方尽快修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要求三倍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我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逐一进行核实。依据调查的事实,经双方同意,2022年6月13日我委对被诉方生产的涉诉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定,送检同规格型号产品的抗冻性、吸水性、抗弯曲性能均符合GB/T 21149-2007国家标准,所检项目均为合格。通过检验的结果和已发生的事实情况,我委又进一步采取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的方案,并经多次耐心沟通和反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共同协商意见,绩溪县某瓦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同规格型号的屋面筒瓦、底瓦、花檐、滴水等共11000片(个)整,折合人民币21余万元,有关检验、运输费用双方协商分摊。
本案作为协商调解的依据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时间较为久远,且涉诉产品已投入使用当中,无同批次涉诉产品可以参与检测,同规格型号产品的检验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证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的真实信息;二是瓦片的使用环境在室外,各类天气因素叠加,且使用了一定时间后产生问题,发生开裂破损和颜色改变或因气候环境和外在因素所导致,但被诉方作为产品生产者、供应者,理应做好售后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一方,且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遭受了数额较大的实际财产损失,我委以促进双方共同协商为原则,减少双方经济损失为目的,最终双方在我委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