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杂音难清除,消费维权解烦恼!
案情简介
消费者洪女士反映1月26日在徽州区岩寺镇黄山路徽州大市场XX商贸花费3000元购买一款华为手机,使用不到3个月后手机出现杂音的问题,之后到店维修几次无果,认为存在质量问题,望相关部门核实给予退换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徽州区消保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积极上门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原来,消费者在1月26日在该店铺购买了一款华为手机,商家对此无异议,但对手机存在问题要求退货存在异议。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已经超出15日的退货规定,不符合手机退货规定的时间和2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规定,不愿意退货。
案情评析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对xx商贸的负责人解释,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保委指出:消费者购买手机后,先后在南京和本地手机售后维修点维修,能提供两次的维修报告,和多次维修后故障的录音,完全满足《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作为华为品牌手机,理应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主动解决消费者诉求,维护品牌形象。
经过消保委反复沟通,解释,商家最终同意上报厂家按照有关规定退货。消费者困扰多时的问题最终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