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铜陵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深刻领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铜陵市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以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实现了新的发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为导向,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积极维护广大群众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为抓手,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创新发展。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加大违法行为震慑力度,展现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成效,遴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专利、奥林匹克标志等代表性强、覆盖面广,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争创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2021年9月15日铜陵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关于移送吴xx案件线索的函》,同年9月23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批准立案。
经查,2018年9月28日当事人某公司与铜陵另一公司签订技术协议,该技术协议约定主要零部件的电机选用皖南电机。2019年1月7日,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由当事人某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当事人某公司将某品牌电机冒充皖南电机,将铭牌换上“皖南电机”铭牌。第9574986号“皖南电机”是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3日。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皖南”电机进价为33300元,销价为35298元,违法经营额35298元。
当事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7台皖南电机、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某黄金珠宝首饰店经营场所黄金首饰销售柜组摆放有标称“招金?”“ZHAOJIN”“招金银楼”的足金套链3条,总重量24.47克。该3条足金套链的吊坠造型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状,并印有“BEIJING2022”、“
” 字样及图案。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将上述3条足金套链摆放在店内的黄金首饰销售柜组用于销售。直至案发上述3条足金套链当事人未售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468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3条足金套链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2月11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辖区农村某食杂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识有“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1瓶。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定,上述涉案白酒为侵权商品。同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并对上述涉案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2022年3月9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2月23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称,郊区某商店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其货柜上有待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2瓶,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其内盒铆钉、生产日期、包装装潢等均与权利人产品不相符,系井版印刷造假,侵犯权利人“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2瓶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3月7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检查时,发现某超市摆放橡皮泥的货架上竖有1个宣传牌,宣传牌上的宣传画中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及文字等涉及奥林匹克版权的内容。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自行设计制作了上述广告宣传牌放在销售区,为商业目的宣传其销售的橡皮泥。案发时,被宣传的产品未售出,也无广告制作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及文字的宣传画1张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7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内营业柜台旁发现2瓶标称“迎驾银星”白酒正在对外销售,同时在该超市地下仓库内发现有4箱(净含量:450ml×6)标称“迎驾银星”白酒,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6瓶标称“迎驾银星”白酒为假冒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6瓶标称“迎驾银星”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1年10月13日,办案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违法经营的26瓶标称“迎驾银星”白酒,罚款5000元。
2021年10月25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在售保健用品“滑膜腱鞘炎?颈肩腰腿疼贴膏”,其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9年10月8日因未缴年费使专利权终止。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滑膜腱鞘炎?颈肩腰腿疼贴膏是从林省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购进单据等合法购进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销售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针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15元整。
2021年10月12日,义安区市场局接举报称义安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其库房内摆放的1.“迎驾银星”(酒精度为42度,净含量为450ml)12瓶;2.“迎驾金星”(酒精度为42度,净含量为450ml)12瓶;3.“迎驾八年”(酒精度为42度,净含量为450ml)53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为683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2021年8月11日,义安区市场局接到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单。2021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义安区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门面已锁,门上写有“门面出租及转让,177********”字样,随后联系经营者到达现场并打开门锁,店内未发现箭牌卫浴商品。
经查,该经营部从2017年4月开始至案发,经公安部门调查共购进78736元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箭牌卫浴商品),除被公安部门查扣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四套(销售价2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98000元。违法经营额总计1000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2021年11月26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店堂门头招牌为“茅台文化体验馆”,使用了权利人第284519号商标及第3073711号
号商标、“茅台文化体验馆”字前使用了权利人的第3325594号
商标装潢的圆形广告灯箱;店堂内部正中的吸顶灯罩和正门柜台背景墙灯箱装潢也使用了权利人第3325594号商标标识。在对当事人销售柜的检查中发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戊戌狗年2018”,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现场出具辨认(鉴定)结论为“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公司此产品零售价2709元/瓶”。当事人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第315914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14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