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首 页|维权动态|放心消费创建|组织·人物|理论研究|消保委公告|消费警示
龙子湖区消保委蚌山区消保委禹会区消保委淮上区消保委怀远县消保委五河县消保委固镇县消保委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蚌埠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蚌埠市消保委成功办结一起上级转办投诉

2022-04-26   作者:蚌埠市消保委   浏览:3047

2022年3月19日,蚌埠市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安徽省消保委转办的一起群众上访投诉,经过多次不懈努力,买卖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据悉,2022年春节前夕,85岁的蚌埠老党员王某在我市城南某家居卖场准备为新房选购部分家具。其女儿带着朋友先行到卖场看过后,将一组红木系列家具推荐给他参考,第二天在征询设计师意见后,王某和其女儿一起到商场准备选购一组偏暖色的家具。家具商家的导购员热情地将王某领到店内,在看了老人家的装修后,称到店内有套家具非常适合他家,经过二十分钟介绍后,王某听从了她的建议,但价格嫌贵了。店长看老人心动了,马上表示可以向老板请示一下给他在原价基础上争取部分优惠。店长一通电话请示后,终于给王某便宜了2000元,而据王某回忆,老板就在他们附近!店员马上给王某列出购物清单共计48000余元,店长让王某先付18000元定金,2400元床垫费用。收的定金讲是为了进货打款。最终王某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内完成订货并缴纳了定金。当天下午,负责王某家装修的设计师发现家具与装修风格有很大的差距,建议换成暖色的。王某的女儿第二天一早就给家具店老板打电话要求退货,老板说货物已经由厂家发出,不能退货。

王某和其女儿多次找商家和商场售后负责人交涉均没解决问题。随后他又拨打政府投诉热线,请求帮助他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商家和商场售后负责人协商均未达成调解协议,不得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王某可以另外选取维权途径。春节以后,全省开展了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王某就此事到合肥进行投诉。安徽省消保委接到情况反映后,经过研判,认为让王某反映的很多问题没有有效证据支撑,即使到法院起诉,效果也可能不理想。建议蚌埠消保委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再耐心细致和双方沟通,尽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蚌埠市消保委秘书处接到上级批转件后,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局长阮持亮进行汇报。阮局长指示:“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去看待群众诉求,扑下身子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由于王某年龄较大,行动不方便,秘书处工作人员先后2次到王某家倾听他的诉求,先后3次到他儿子单位,2次到他女儿单位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指出消费者要换位思考,商家是在消费者确定购买商品的前提下,才向厂家打款订货的,现在货已经到蚌埠了,商家无法退回厂家了。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不能证明商家对其进行了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要为其缴纳的定金负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依法约谈商场和商户,指出多收的定金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国家已经确定了维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政策,全社会都要关心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生存下去的根本在于诚信经营。经过反复给双方算账,分析清楚各自的问题,最终双方在消保委的努力下,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和解协议,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五一”黄金周来临之际,蚌埠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家居类商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卖场进行选购。目前我市部分家居卖场投诉量较大,售后问题解决困难。消费者涉嫌被骗缴定金问题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商场管理单位没有向社会承诺7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场不是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认定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我们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家居类商品时,首先咨询商场是否统一收银,慎重缴纳定金;其次询问商场是否承诺7日内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最后还要详细了商家哪些商品是特例,不参加无理由退货。据悉,我市已经有部分家居卖场是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同时还承诺同种商品全市比价,多收的退5倍差价。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