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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04-21   作者:张克勇、陈诚   浏览:1375

广德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产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案

2021年6月,广德市某食品厂生产“花生捏酥”和“豆角糖”在国检中,分别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结论均判为不合格; 7月,接举报称该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宫廷桃酥”(生产日期为20210406)疑似有芝麻的异物,但其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该食品厂即时采取对上述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予以销毁等措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没人民币1561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限制从业处罚,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案例二:保健品虚假宣传案

2021年1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广德市桃州镇某食品店涉嫌从事保健品虚假宣传。当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食品店在销售食品及化妆品过程中,通过讲义及口头宣传的方式,宣传其保健食品具有治疗效果以及护肤品是最适合亚洲东方女性肤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决定对该食品店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共计62700元。

 

 

案例三:销售假冒侵权白酒案

2021年1月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春江华城内有人销售假酒。随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春江华城,在所在地某期3栋车库和车库旁的面包车内发现标称“口子”“洋河”的系列白酒共计155箱,该酒属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经鉴定,口子系列白酒和洋河系列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口子”、“口子窖”、“海之蓝”、“梦之蓝”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并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罚款人民币292656元。

 

案例四:农资质量纠纷案

2021年6月9日,邱村镇新桥村农民陈某某到邱村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因化肥或除草剂问题,其种植的6亩水稻秧苗发生枯黄死亡,要求邱村所处理。接到该投诉,邱村所立即对肥料销售商及除草剂销售商开展调查,两单位提供了销售的农资相关资料;随后,联系广德市农业农村局植保站和邱村镇农服中心,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专业评价。 2021年6月10日,邱村市场监管所组织广德市农业农村局植保站和肥料销售商及除草剂销售商负责人,在陈某某夫妇陪同下,现场在田间地头进行实地查看。经专业人员查看,该田的秧苗发黄属实,发生原因,跟除草剂打得过多、秧田蓄水过多有关;该秧苗的根部未受损害,尚在正常生长,后续维护到位,对产量不会有影响。事后,除草剂销售商负责人表示,可以给陈某某无偿提供部分肥料,进行安慰补偿;肥料销售商负责人表示,会指导陈某某后续秧田维护。经后续跟踪收获季了解,陈某某稻田收成正常,未受影响。最终得到了农户陈某某的谅解和认可。

 

案例五:定制门窗质量纠纷案

2020年11月,王某在广德某门窗店全屋定制门窗,2021年1月份安装,2021年5月份,发现所有的窗户阴雨天都严重渗水。与店家沟通,不予理睬。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投诉至广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投诉人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门窗店拆除王某家安装的门窗,并退还货款人民币60000元整。

 

案例五:网购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2021年813日,收到实名举报2021年7月13日在某天猫旗舰店购买的广德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剥笋(老汤味)”产品,包装袋上载明:执行标准号:Q/GDMR 0001S配料:笋、水、食用盐,……Q/GDMR 0001S-2020调味笋》明确调味笋是以腌渍竹笋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该标签涉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7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合计罚没5000元。

 

案例七:销售进口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8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而案发。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八:未经本人同意更改手机套餐案

 2021年9月8日,赵某接到某手机店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是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免费领用手机。9月10日赵某到该手机店领取手机和办理业务,回家后发现,工作人员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机套餐由原先的218元/月改为258元/月。赵某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故投诉至广德市12315热线。经调查,情况属实。该手机店将赵某套餐改回原来的套餐。


案例九:巧立名目超范围收费案

2021年3月9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广德市某服务公司另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在收取事故当事人道路救援施救服务费的同时另收取停车费、代驾费、扣车费。经查,该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向车主收取停车费3280元、代驾费7420元及押车费7050元,共计17750元,超范围收取停车费、代驾费及押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收取的停车费、代驾费、押车费),计人民币17750元;罚款人民币142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1950元。

 

案例十: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品案

2021年1月14日,沈某在广德某药店购买“万安感通片”服用后,出现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头面部、手足部均出现红斑、丘疹。2021年1月15日,前往广德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形性红斑。“万安感通片”为甲类非处方药,在购买时该店执业药师并不在店内,沈某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故投诉至广德市消保委。广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药店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4282.84元,其他赔偿费用2200元,共计648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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