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1年打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和使用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2021年10月13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寿县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私自标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销售完毕。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印制外包装,购进猪头肉,自行进行再包装并印制生产日期,通过物流打包发货。该公司不能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五香猪头肉1114袋、猪头肉285包、外包装袋70000个;2、没收违法所得22124元;3、罚款510000元。
二、经营不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2020年12月22日,根据投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农贸市场某摊贩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该摊贩正在销售的猪肉酮体上无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验乞印章。现场亦无法提供上述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该摊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寿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摊贩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涉案猪肉10块(计81.8斤);二、处以罚款100000元。
三、销售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牛肉制品案
2021年8月4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2箱冷冻牛肉制品,内外包装均无任何中文标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记录、检疫检验证明文件、报关单和其它相关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封存,并对该冷库的上述行为,函告县公安局。该冷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该冷库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活羊宰杀销售,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十三条予以处罚。鉴于该冷库初次违法,经营规模不大,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牛尾33.1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097.6元,罚款101000元;。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2月19日,根据举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古5白酒26箱、献礼版白酒27箱。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农资店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农资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牌白酒212瓶;二、处罚款40000元。
五、销售不合格新型矿物质肥料案
2021年4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寿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新型矿物质肥料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农资门市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处罚款16000元。
六、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案
2021年5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寿县某米业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被诉丝苗米营养成分蛋白质和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计算应分别是11%、2%,标签值与之不符。该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50;2.处罚款5000元。
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2021年2月8日,根据电话线索,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寿县某汽车维修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维修部店内地面上依次摆放有标注“嘉实多”、“图形+Castrol”的银嘉护润滑油1桶、磁护全合成机油4桶,极护机油10桶,该维修部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经厂家维权工作人员指认上述产品涉嫌侵权,并已做好涉案产品清点登记。该维修部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维修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的标注“嘉实多”、“图形+Castrol”嘉实多磁护合成机油4瓶、嘉实多银嘉护润滑油1瓶、嘉实多极护合成机油10瓶;二、罚款15000元。
八、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1年5月,县农委在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销售门市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月分两次购进唑酮·氧乐果农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年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唑酮·氧乐果属限制性使用农药,当事人经营唑酮·氧乐果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农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唑酮·氧乐果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90元、没收唑酮·氧乐果农药105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8月,接群众反映,炎刘镇某街道一场所有非法行医。经县卫健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1年11月,县卫健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结果认定某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县卫健委依法对该水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