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办各类案件428起,涉及法律30余部,移送公安并立案侦查11起,罚没款356.42万元。其中食品违法类案件186起,价格违法类17起,商标侵权类21起,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类53起,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违法类型案件151起。
现将2021年以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叶某住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注册的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和非法收集、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因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已达到侵犯公民信息罪刑事追溯条件,且叶某在未成立公司前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追溯条件,该局将此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察。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处150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案件启示: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合法使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当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可构成犯罪。
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经营,当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现行药品管理法较以前对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
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当接到不明推销电话,特别是有功效的药品类推销电话时不要轻信,购买药品应该到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
2.黄山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某医疗器械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公司宣称红参精和麦饭石水具有保健和医疗作用,宣传语使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表述,涉嫌虚假宣传。该局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处4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或服务时应真实,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部分商家会利用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夸大产品的治疗功效,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提醒消费者不要被部分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蒙蔽,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热线12315。
3.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14日、2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冷链食品。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且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该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共处罚没款合计1003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及各级政府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有严格要求和标准。但部分经营者无视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对疫情防控措施视而不见,严重地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2021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此类案件共18起。
4.某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9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屯溪区某小区住宅楼安装的低压成套配电箱开展检查,发现119台控制柜及铭牌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控制柜,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种类,应当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件启示:为依法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环境安全,日常使用的开关等为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作为经营者应依法查验商品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5.黄山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4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上级交办的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经调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经营户电费共计416088.14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将多收的电费全部退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一直以来电价都是实行政府定价,转供电主体不得在转供电过程中多收价款。而近年来,电费经过多次调整,转供电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最新政策执行,让减费的各项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广大用户。
6.黄山市屯溪区某火锅店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服务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7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火锅店经营场所内广告上写有“XX火锅,比XXX更亲民 更随意,比XXXX更时尚……”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服务的广告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经营者为推介自己商品或服务,在发布广告时将自己与竞争对手或某些同行业品牌进行对比,以衬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优势,但该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禁止,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7.某通讯商行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可的手机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1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通讯商行销售的手机(老人机)涉嫌未经强制性认可(CCC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日常使用的手机为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局当场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目前“老人机”市场鱼龙混杂,质量良莠不齐,为确保“老人机”质量安全,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依法查验商品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经排查,该局立案查处此类案件共7起,扣押手机65台。
8.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市场局及市计量所工作人员对前园农贸市场一楼水产区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摊位台上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根据黄山市计量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电子计价秤厂家原始铅封被破坏,内置原装主板被更换,更换后该电子计价秤带有作弊程序,称重示值可人为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经检定不合格。经调查后,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目前黄山市屯溪区各农贸市场均采用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用于日常结算,但个别经营户通过破坏性手段来改变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从而实现非法牟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查处的该类违法行为,既震慑了不法商家,又保障了民生民利。
9.黄山市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行为案
案情简介: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者举报,对黄山市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该公司自2021年4月23日起,在收银系统中采用“四舍五入”计价方式,多收取消费者价款合计1271.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款,因当事人限期内不能退款,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1.26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件启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多种形式,商家自行“四舍五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通过本案的查处对市场中价格违法行为予以震慑,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10.黄山市屯溪区某书店涉嫌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9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寒假充值大放送”海报和“20元代金券”“10元代金券”背面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表述。经立案调查后,该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经营者作出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通过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