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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管2022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2-02-23   来源: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1376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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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我局接到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为第7161008号、12717298号“百泰首饰”商标和第5518638号“百”商标的商标持有人,某商行未经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仿冒其加盟店形象,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加挂私自制作的标签,使用与其极其相似的包装等,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请求我局查处。

经查,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店铺装饰装潢、产品标签、包装物等中大量使用和注册商标“”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现场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员工正在产品上加贴标示有“”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能证明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经初步调查,涉案产品共2000余件,涉案货值金额约1000多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目前销售金额已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约10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25日,我局接45名业主联名《关于举报某小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房的举报信》,反映某小区在销售中宣传每栋楼的一楼都有独立的院子,业主在实际交付时,得知该小区的规划图上根本没有院子。

经查明,该项目一楼的规划未有院落、未有绿篱围合的封闭区域,且当事人无权处分小区内绿化用地,为获取竞争优势,在销售中通过样板房、沙盘,置业顾问口述、个人微信号朋友圈宣传等形式虚假宣传某小区一楼送独立院落,致使业主认为一楼有院落。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销售该小区一楼87户,成交总价约1.43亿。已交付的一期有48户,仅6户业主收房,因没有院落,大部分业主没有办理收房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造成业主群访,国家信访和市信访转办,违法经营额约1.43亿,属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2021年12月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壹佰玖拾万元(1900000元)的罚款。


3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固镇县城关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汇金首府62号固镇县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的商品货架上,有百雀羚肌活雪颜亮流澈礼盒〔标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R)生产,批号4M08MS11,限期20210907合格〕,共4盒,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从合肥禾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共购进5盒,购进价100.80元/盒,在使用期限内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144元/盒。产品过期后,未售出。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了供货方、生产方的资质材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表示已经改正错误,加强日常监管,保证以后不会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百雀羚肌活雪颜亮流澈礼盒4盒;2、罚款10000元。


4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我声明即生产、销售需认证产品案

2021年11月25日14时50分,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固镇县曹徐佳苑小区配电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固镇县曹徐佳苑小区配电房内正在安装标为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NS,额定电压1600A, 执行标准GB7251.1-2013,出厂编号DY21082911,生产日期2021年8月的交流低压配电屏。现场发现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共21台,执法人员现场检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库,发现数据库中无该公司MNS型号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涉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我声明即生产、销售需认证产品。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6日进行案件登记并报批立案调查。

经查证: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通过了型号为MNS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自我声明即生产需认证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7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950.00元;


5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怀远县双桥某肥业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怀远市场局依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计划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和无锡天耀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委托怀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两种复合肥料均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和无锡天耀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 是2021年08月05日从两个厂家的代理商安徽禧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发的,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购进了8吨,进价成本价为3130元每吨,销售价格为3200元每吨,货值25600元,获利润560元。无锡天耀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购进了2吨,进价成本价为2950元每吨,销售价格为3000元每吨, 货值6000元,获利润100元。累计货值31600元。至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核查两种复合肥料已销售完,累计获违法所得6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00元整;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47400.00元整。


6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1年11月19日上午,我局特设股执法人员联合刘集镇安监办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公司员工孙某现场陪同检查。经查发现在其车间内有一台的叉车,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当事人不能提供。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30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五固路南侧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于刘集镇黄某处购买了一台二手叉车用于公司内搬运货物。叉车的操作人员为公司员工孙某,操作证于2021年8月18申请办理,至调查结束时止,仍在办理中。至2021年11月19日被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一直在使用该叉车,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未对该叉车进行检验,未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

鉴于当事人正在申请办理叉车操作证,固对此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综上,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做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7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食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6日,接投诉人投诉举报,蚌山区市场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万达广场(二期)第A4栋1单元1层01016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投诉人所购买的饮品截止到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遂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规格都是450ml/盒,可以提供进货和销售货凭证。2021年9月20日出售的过期明治醇壹CHUNYI牛乳退款收回了1盒,过期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2盒已全部退款收回,同时当事人店里下架销毁剩余的2盒明治醇壹CHUNYI牛乳和1盒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明治醇壹CHUNYI牛乳售价是16.5元/盒,明治醇壹低脂肪牛乳售价是14.9元/盒,货值62.8元,违法所得62.8元,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8元;2、罚款50000元,合计50062.8元,上缴国库。


8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某餐饮店涉嫌违反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1年12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淮河印象纬二饮食群的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外墙上张贴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告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2022年1月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店外墙上张贴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的告示,当事人张贴上述告示后没有消费者关于使用最终解释权的投诉。

当事人彭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违章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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