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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典型案例

2022-02-07   来源: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1524

01

宿迁市某广告营销策划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某广告营销策划公司代理某知名品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销售业务,销售人员通过同业介绍、个人关系、与网络平台合作等方式,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4066条,用于电话营销,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宿迁市宿城区某培训中心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宿城区某培训中心大厅前台南侧电脑桌面上显示“某教育学习管理系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工作人员朱某艳登录该系统,系统显示“登录用户:朱某艳、大区总监”,在该系统“线索客户管理”页面下的“线索客户管理”模块显示“学员编号、学员姓名、学习中心、城市、年级、学员状态、创建时间、手机(会员账号)、渠道来源、追踪次数、多少天未追踪、创建人(部门)、是否有效、签约可能性、签约情况、分配CC、分配状态、备注”项目,其中客户类型分为“CC自创、校区自创、校区市场、总部网络、推荐”,渠道来源分为“户外呼入、学员推荐、拉访”等选项,一共6035页,每页显示条数为10条,共计63303条。因当事人涉嫌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63303条、构成犯罪,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03

宿迁某贸易公司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某贸易公司为了推销自己代理的厨具产品,收集楼盘房屋业主姓名、房屋单价、面积、总价等财产信息共计2019条。该公司业务员根据这些收集的信息,拨打业主电话,向其推销公司油烟机和灶台,若有需求,便邀请业主或消费者到当事人门店详细了解,并在上述信息资料中标注“未接、挂掉、买好、不装修、加微信” 等字样。当事人在收集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未向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也未经消费者同意。调查中,该公司也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该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财产信息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04

宿迁市某置业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售楼部的三名销售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近2000条,包含有姓名、姓氏、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三名销售人员利用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推销当事人开发的房产,以寻找目标客户。当事人收集、使用以上信息,均未经消费者同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宿豫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宿迁某房产开发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某房产开发公司售楼部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员工从其他楼盘获取等方式非法收集23张消费者个人信息表,包含646条个人信息,内含消费者电话、楼房号、名字等可单独识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信息登记表。经核实,当事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使用了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6

宿迁某装饰工程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办案单位: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某装饰工程公司获取到沭阳县福达国际城等小区业主姓名、房号、电话等信息资料共15页,而后将上述资料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向资料上的业主推销装修业务,并将“未接电话、已经装修、暂时不装”等相关情况标注在资料上。当事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电话推销的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泗洪县某建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办案单位: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泗洪县某建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有部分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内容有“楼栋号、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共计370余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由当事人公司的销售人员带入其经营场所,用于电话营销,均备注了与上述部分业主联系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在收集和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均未经过消费者同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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