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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02-07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1579
宣城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全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宣城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83日,宣城市和旌德县两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药械化监管工作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检验科冷藏柜内存放有过期磷检测试剂盒(磷钼酸紫外法)1盒;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1盒;肌酐测定试剂盒(肌氨酸氧化酶法)1盒;前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2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涉案磷检测试剂盒货值319元,涉案载脂蛋白A1测定试剂盒、肌酐测定试剂盒、前白蛋白测定试剂盒三种试剂是捐赠仪器是附带配送的无货值。上述体外诊断试剂属于过期的医疗器械,且存放在检验科冷藏柜内,无过期产品警示标识,未与尚在有效期内可使用的其它诊断试剂区分放置,因而处于待使用状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过期试剂盒、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产品案

2021年6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和泥鳅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 μɡ/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25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鳅,恩诺沙星, μɡ/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10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和泥鳅的货值为666.4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6.472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6月30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宣传单页印有“......博学简介:绩溪博学教育创办于2013年......是目前绩溪县教学规模最大,环境最优,开设文化课科目最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的教育机构......”等宣传用语。经查明,当事人宣传单页为自行设计,在淘宝店小锯鳄办公用品旗舰店下单印刷后寄送至公司,共印刷5000张,付款660元。发放3000张,人工费用180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将部分未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交处理,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1年4月24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五年型口子窖白酒9件(每件6瓶,共54瓶)。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24件五年型口子窖白酒(包括举报人所购15件)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为169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24件侵权五年型口子窖白酒、罚款人民币16992元的行政处罚。

五、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无照经营及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2021年6月9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无照经营及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并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1台加油机、2个储油罐予以查封。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进0#车用柴油5吨,在郎溪县凌笪乡独山村远航水泥厂对面平房内从事成品油销售经营活动,其中用于销售经营的场地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燃油加油机是3年前购进,安装完成后一直摆放在平房内,但是使用前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无照经营行为及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行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共计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品店经营国家为防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根据市民举报线索2021年5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货架上发现有“纳贝斯克夹心饼干”8袋,该食品包装袋日文标识有“製造所:茨城県古河市丘里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一、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野马县、栀木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埼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10袋涉案食品,已销售了2袋。涉案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19元。当事人在采购“纳贝斯克夹心饼干”时未向商家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质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及违法所得19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根据市民举报线索,2021年6月21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楼盘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售楼部进门大厅、休息会客区、财务前台上方等位置安装有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摄像头,其房产销控人员正在使用收集的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行客户来源渠道的甄别。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6月10日启用人脸识别系统至2021年8月6日停用期间,共销售涉案楼盘住宅397套,收集储存人脸识别来访短视频(抓拍人脸图片)119446条,进行人证比对信息查询693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八、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1年6月30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被破坏了准确度,5kg标准砝码称重显示为6k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计量器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被破坏准确度的称鑫水产专用秤是2021年4月初某外地人(信息不详)上门销售给当事人并调试好以后然后开始使用的。当事人于2021年4月5日开始使用这个被破坏准确度的秤,截止案发一共使用了86天。当事人使用被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销售水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0960元,违法所得额为619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92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6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桃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结论为“铝的残留量”检测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明,涉案桃酥共10kg,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80元。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0年12月2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去骨牛肉裙肉、牛板腱、胸腹肉、牛肋条等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2021年2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虽能提供仓库进口冷链食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和进口冷链食品出库追溯清单,但未能提供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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