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接到多起消费者对办理“靓号”携号转网业务的投诉,普遍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门槛,阻拦消费者办理业务。
一是高额违约金阻拦“靓号”携号转网。尽管《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但几乎全部“靓号”使用者在办理套餐时都签署了长期的“靓号协议”(在收到的投诉中服务期限都长达15年),承诺每月最低消费(费用较高)。一旦中途办理“携号转网”需要按照未履行的期限和最低消费金额赔偿高额违约金。
二是“靓号协议”反复签订。在我局收到的投诉中,消费者多次提到自己的“靓号”已经使用了超过15年,有的甚至长达20多年,就因为过户给了家人,就又被要求重新签署了一个期限长达15年的“靓号协议”。
三是协议内容不透明。在我局收到的投诉中,大多投诉人反映自己不知道协议的内容,在签署之后也未获得协议文本。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以“靓号协议”为由,要求收取违约金或者阻拦办理“携号转网”时也不出示依据。我局在多次调解中就发现因“靓号”使用期限已超过15年,过户时签署的第二份“靓号协议”中明确规定承诺每月最低消费金额为0元,按照协议,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也是0元,但商家不告知消费者内容,仍然阻拦消费者办理“携号转网”业务。
东至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在签署协议时务必看清楚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靓号协议”非法、无效时,相关协议一旦签署便具有法律效力,务必看清楚看仔细。二是办理“携号转网”业务受到阻拦时要看原协议。商家如不能提供协议,要坚决对商家的阻拦说不。如按照协议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额为零,或者承担违约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可以要求按照协议来执行。三是遇到侵权时要及时维权。对于商家拒不提供协议、隐瞒协议内容,阻挠办理“携号转网”业务时,可以拨打12315电话进行维权。(撰稿人:毕启胜,审核人:邹银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