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近日,一绪寿喜烧关联公司上海丰之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具体处罚事由为,当事人以比目鱼为食品原料制作门店鳕鱼菜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9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一绪寿喜烧”合生汇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为原料制作菜品,在菜单上宣称为“日式烤鳕鱼”。经查, “一绪寿喜烧”运营主体系上海丰之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司旗下门店“日式烤鳕鱼”的原材料为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14日,该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在上海地区的“一绪寿喜烧”门店内以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为食品原料制作门店菜单上的“日式烤鳕鱼”菜品。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与鳕鱼分属于2个不同“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4日停止使用含“日式烤鳕鱼”菜品的菜单,对菜单进行整改,将“日式烤鳕鱼”菜品名改成“日式烤庸鲽鱼”,当事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当事人用格林兰比目鱼(庸鲽鱼)制作的菜品宣称为“日式烤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