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余某的投诉,反映其12月2日在黟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上汽大众凌渡豪华魅影版汽车,支付了首付并办好贷款,店员承诺这两天发货,结果到了交付车辆的时间被告知无货,具体等待时间无期限,认为不合理,望相关部门协调商家一个月内发货。余某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对某车行进行投诉。
碧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我所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由于被投诉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给余某,同时被投诉人也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车辆。经执法人员的调解,双方均同意终止履行购车协议,被投诉方同意退还预付的人民币79288元整给余某,并支付未能履行约定提供商品的违约金人民币3800元给余某,余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本次处理投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朱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