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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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典型案例

2021-10-26   作者:当涂县   浏览:3067

案例一:汽车变速箱维修服务维权案

案由:

20211月 3日,张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1月份,在马鞍山协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速腾汽车,现变速箱多次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一直不能彻底解决,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将投诉转至县经济开发区分局安排工作人员展开调查了解并与车主取得联系。经确认投诉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从中调解,向经销商详细宣传《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多次沟通调解下,该4S店同意给张先生免费维修并赠送一年汽车维保服务,消费者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汽车变速箱维修服引起的纠纷。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的维修服务,否则违反了《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民事权利。张先生有权向汽车经营者主张权利,要求该企业提供汽车维修服务。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等规定,以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名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维修服务。

案例二:电动车三轮车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21年2月2日,消费者反映在当涂县五羊电动车经销商购买的电动车三轮车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绝免费维修,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姑孰分局。分局受理该投诉后,查验消费者的购买凭证,并到商家调取该商品的进货票据。针对电动车三轮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局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详细讲解安徽省《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用详实的消费维权案例进一步阐明了电动自行车“三包”经营者责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等相关条款进行了强调。同时,认真解答了经营者提出的相关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电动车三包的国家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退货、换货或维修。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经营者负责人同意为消费者维修按照三轮车质保服务内容进行免费维修。本案中,经营者已积极为消费者维修,并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双方对此无异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电动车三轮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工作人员首先确认其商品的购货渠道后进行调解。根据原安徽省工商局、质监局和商务厅联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试行)》(皖工商消字[2013]24号)第十六条规定,电动三轮车三包参照电动自行车规定执行。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商家应该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案例三:洗衣机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由:

2021年3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在当涂县安德利超市购买的洗衣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不好,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情况:

接此投诉单后,迅速将该投诉转至所涉辖区姑孰分局办理。该分局受理该投诉后,工作人员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购买凭证,并前往商家调查核实。针对该洗衣机在三包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分局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深入浅出地宣传《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电器“三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该商家同意消费者调换,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新购买的家电商品有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不能正常使用引起的质量纠纷。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质量要求的商品,否则违反了《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民事权利。王女士有权向家电商品销售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等相关权利。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同时,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以及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之相关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并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商家应该为消费者履行更换或维修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更换商品的做法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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