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号
严查未经报备擅自采购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歙县某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歙县城北食品厂负一层的冻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冻库进门入口处发现有进口冷冻猪脚46箱、进口冷冻猪耳片5箱。现场未见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证明等相关报备材料。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向我局报备,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并于2021年4月14日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扣押于歙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经查,当事人2021年3月28日未经报备从南京海蓝鲸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进口冷冻猪脚46箱,尚未使用就被我局查获扣押,无盈利。上述被查进口冷冻猪脚、冷冻猪耳片货值共计人民币13000元。
该餐饮有限公司未经报备擅自采购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歙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市场检查与风险排查,对未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不履行报备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从重处理,鼓励引导消费者扫描“追溯码”,查询追溯信息,严防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号
某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歙县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诊所一楼药品储存区地面上发现有上海练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白芷鼻炎颗粒,数量8盒,其外标签标示:批号:20200202;批准文号:沪药制字Z05170491;规格:8g/袋,14g/盒;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研制。另在该诊所二楼药品库药品存放柜内发现有上海练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0201的复方白芷鼻炎颗粒,数量11盒。上述药品外包装标示: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在该诊所二楼药品库药品存放柜内发现有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同仁乌鸡白凤丸,数量20盒,其外包装标示:批号:17015502,规格:每丸重9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091;还发现有山西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桂枝茯苓丸,其外包装标示:规格:每100丸重10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256,批号为20190503的10盒,批号为20190504的40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票据清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来源不明库存药品进行扣押。上述同仁乌鸡白凤丸10盒,违法所得180.00元,货值共计540.00元。
鉴于当事人购进被查乌鸡白凤丸为2019年5月18日,根据从旧从轻原则,需按照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当事人未认真审核供货方资质,从供货方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之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该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反映出该诊所未认真审核供货方资质,在药品的采购中存在漏洞,应以此为戒,加强对药品采购进货查验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3号
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麻将机案
2021年1月27日,我局收到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的检验报告,显示,我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将机为不合格产品。该麻将机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和GB4706.6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服务和娱乐器具的特殊要求要求》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麻将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第4季度)》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当日将上述麻将机的检验报告影印件(报告编号:№2020-51ZD120151)送达该公司,2021年2月3日,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
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麻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产品安全事关民生,尤其是电器产品的安装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必须用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对待,决不可敷衍了事,马马虎虎,这不但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尊重,更是法律义务。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4号
查处某校外托辅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校外托辅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中心厨房灶具下方的柜子内发现:1、未开封的恒顺?纯正凉拌芝麻香油1瓶,生产者:镇江恒顺新型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经销者: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170629;保质期:18个月;2、已开封并少量使用的恒穗凉拌醋1瓶,生产者:镇江市恒穗酱醋酿造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90514;保质期:24个月。上述两个品种食品均超过了保质期。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被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市场价格货值为28.6元。
该校外托辅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该校外托辅中心使用过期食品,置法律道德于不顾。做人要讲诚信,做生意也是如此。食品安全尤为重要。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食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诚信建设,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来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5号
查处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具执法证件后,对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墙面上及样品展示柜上方广告中含有“中南海”和“人民大会堂”的文字及图片;另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材料架上发现含有“市政军区”样板中含有“广西河池市大化县政府办公楼”、“南京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委党校新校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查院”、“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毕节大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鞍山市立山区公共服务中心”、“济南军区某部队大楼”和“如皋政法中心大楼”的文字及图片的宣传册。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并提取了上述宣传册1本,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执法人员提取的材料册予以签字确认。
当事人使用中南海、广西河池市大化县政府、南京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委党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鞍山市立山区公共服务中心、济南军区及如皋政法中心等国家机关的形象的文字及图片用于产品宣传的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构成使用国家机关的形象做广告宣传的违法广告之行为。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处罚。
歙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对各类广告的整治,加强行业规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宣传投资回报、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作引人误解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6号
查处某商业大总汇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业大总汇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经营有“芦荟尿素霜”,数量3盒,该化妆品标签上标注“成分 水、矿油、甘油、尿素、矿脂、鲸蜡硬脂醇、甘油硬脂酸脂、鲸蜡硬脂醇聚醚-25、棕榈酸乙基己脂、芦荟提取物、生育酚乙酸酯、卡波姆、三乙醇胺、月桂醇硫酸酯钠、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用法 洁肤后,取本品适量均匀涂抹于肌肤,轻揉按摩至吸收。注意 若有不适,请暂停使用。贮藏 置干燥处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030,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15000513 执行标准:QB/T1857,净含量:120g,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标示:20220930,浙江桑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唐山路9号”等事项,该化妆品成分中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但未标注警示语“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1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中序号第30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凡涉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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