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某美容店
拔罐减肥烧伤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消费者陆女士到凤阳县消保委投诉,称其2021年2月17日在经营者处拔罐减肥将腿烧伤,经营者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误工费等其他损失遭到拒绝。消费者遂到凤阳县消保委投诉,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将其转到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辖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陆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就约定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经营者承认是自己失误导致消费者受伤,自己已经为消费者付了医疗费,承担了自己的责任。但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误工费等费用的要求遭到了经营者的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误工费。经过多次协调,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10000元,消费者以后不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拔罐减肥导致腿部烧伤而引发的纠纷案例。在本案中,双方的分歧在于是否赔偿误工费等费用。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腿部烧伤,因烧伤较重,卧床休息近一个月,在这期间消费者不能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