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7月,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在市区某美容美发店充值了3万余元,办理了保养套餐。因其本人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其多次要求退卡,遭到拒绝。故投诉至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请求维权。
【处理结果】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被投诉人,后经多次商定,双方约定于7月22日一起来我局当面调解。7月20日起,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因疫情防控的要求,改为三方视频调解。7月22日上午10点,投诉人、被投诉人、我局执法人员三方如约视频连线。首先由投诉人叙述事情经过,提供了充值付款记录,提供了工作调动相关证明并提出了明确的诉求。随后,被投诉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投诉人消费记录凭证等。该协议上有一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不予退款。投诉人要求,退回卡内没有消费完的余额,被投诉人坚持按协议规定来,不是因为店家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消费,不予退款。考虑到双方情绪不稳定,且无法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建议中止调解。后经执法人员多次分别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做工作,7月26日,三方再次视频连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美容美发店退还未消费的钱款共10200元,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案例中,该美容美发店以格式条款内容,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消费者因工作调动,实际上已无法享受商家服务,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商家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理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