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6月22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朱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驾车途经潜山市境内某加油站加油时,在加油完毕继续行程时发现自己的车辆油表显示任然只有一格油量,由于在高速公路上不能返程,遂拨打该加油站电话反映问题,但被工作人员告知不会出现此类事情,是投诉人自己的原因,没有理会朱先生。朱先生越想越气,遂拨打12315投诉至潜山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朱先生取得联系,并向其询问其中各环节。随后我局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加油站属地市场监管所,两部门联合调查此事。6月24日,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属地市监所执法人员来到该服务区加油站调查核实情况。在检查加油机时,该站多部加油机均有强制检定合格证。“机器没有问题,问题在哪里呢?”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很是不解。随即联系当地网络监管人员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希冀找到原因所在。经过半个小时的反复排查。终于是找出了原因——当天加油车辆过多,导致新来的加油站工作人员甲某手忙脚乱,用油枪给朱先生车辆加油不到半分钟(视频录像显示时间)后边迅疾拔枪,结束加油,去往下一等待加油的车辆。事情原委终于了解,市监局工作人员找来加油站负责人和当天加油的工作人员甲某。严厉批评了他们的工作作风和以及敷衍消费者的工作态度。要求加油站立即赔付朱先生相关损失。事后朱先生打来电话表示接受加油站的赔付并表示对市监局工作人员的感谢。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加油站明显的是责任方,不能因为自己的忙碌,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不是理由。并且在消费者找来时还是不理不睬,非得行政部门的介入才愿意配合调查事情的始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销售者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商品的价格。《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表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