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青阳县朱备镇居民徐某到青阳县消保委杨田分会投诉,称其母亲在某超市购买的“春蕾”牌烟花点燃后未响,上前查看时突然爆炸导致眼睛受伤,已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了治疗,请求消保委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超市展开调查。经查该店销售的烟花不符合强制性生产标准。工作人员现场查封了库存的烟花,并对该批烟花的进货来源与经销商进行了调查。为了让受害人尽快接受治疗,工作人员建议待受害人出院疗养时再商讨赔偿事宜。
7月26日,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工作人员出示了该案件的调查结果和证据,对该案件的责任认定提出了明确意见,并向双方讲解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烟花生产商同意一次性赔偿徐某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共计十五万元,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在和谐的氛围中签定了投诉调解书。生产商于8月17日一次性付清了赔偿费用,至此,该起烟花伤人投诉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