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重庆市上半年消费投诉数据显示,校外教育培训投诉居高不下,同比增长24.1%。没有办学资质、没有营业执照、超纲超前培训、虚假宣传、关门停业、格式合同不公平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15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约谈,并对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要求各培训机构对照点评意见,对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进行自查,并及时予以整改。
合同条款:培训机构教学期间,学生可先试听,满意后报名,对于通过试听后缴费报名的学员,学费不退。
●点评意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通过试听满意后缴费不能退费,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点评意见: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培训机构不能进行线下面授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时间,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培训方式从线下变更为线上,剥夺了消费者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允许转专业但不予退学费,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该条款设定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点评意见:培训合同中,若对辅导老师有具体约定,则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是违约;若对辅导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中途,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辅导老师的,则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应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该条款均设定培训机构有权变更辅导老师,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该条款设定了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不平等条款。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员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条款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缩于其指定教室,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点评意见: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同总金额约定,也可以根据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该条款设定在任何情况下,培训方对协议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此种限制缺乏合理理由。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开展培训业务,乙方只是有权解除合同,未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在培训过程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也仅为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没有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而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则要支付滞纳金,且超过30日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费总额50%的金额,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不对等,显然免除了其自身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即使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收费时出具的收费凭证,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自身的收费记录等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故只要乙方能够证明向甲方付款的事实,甲方应当退费。而该条款将有效凭证作为退款的唯一条件,有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可以不经学员同意,享有对其肖像、照片等编辑、使用的权利,侵害了受训学员的肖像权。
●点评意见:从该条款的内容看,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学员信息全面、真实、可靠,只是作为制定辅导方案和计划的依据,仅因乙方信息存在虚假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若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学员无法适应培训机构教学进度的,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解决,在乙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有扩大自身权利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