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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齐上阵 化解家具纠纷案

2021-07-12   浏览:31288

消费者秦先生于20201213日经朋友介绍实地参观了某品牌木门厂,出于对品牌厂家的信任,202115日给当时带领参观的王经理转账了订金9800元,6日签订了订购合同,订制家具三件(两个卧室衣柜,一个储藏室柜),合同里详细约定了柜体柜门使用材料品牌、材质、油漆工艺等内容,明确25日之前上门安装完毕。但是直到511号才安装,期间以各种理由推迟安装,导致延误三个月时间,安装后,消费者对柜子使用的材料、品牌均提出质疑,多次要求王经理提供产品质保卡和柜体、柜门油漆等材料组成说明,对方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来源证明,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以次充好,延期交货,要求退货退款,经营者表示是从其它工厂代工的,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双方产生争议,消费者向市消保委投诉。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为了解具体情况,202169日下午,委派合肥市家装消费维权工作站的王水宝站长亲临现场察看,202171日下午,组织争议双方进行面对面现场调解,并邀请王水宝站长和侯磊磊律师参加调解。

 


调解中,王水宝从专业角度,询问了商家制作工艺,商家表示用的是约定品牌的板材,贴了一层其它颜色的木皮,王水宝指出商家的回复中存在的问题,合同上约定的是某品牌免漆板,而免漆板是无法再进行深加工的,最多只能做封边,若如商家所说采用了贴皮工艺,那么材质必然不是免漆板。同时,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发现柜体并非北美樱桃木原木烤漆、柜门材料不是杉木芯、油漆工艺等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团员、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侯磊磊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商家对于柜体及柜门所使用的材质、品牌以及油漆的品牌等无法提供货源证明,而通过专家现场查看确实存在多数部分不符合约定,那么经营者无疑是构成了根本性违约,鉴于案涉购销合同的建立,需要双方相互信任、配合和协调,若消费者者选择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性质,请求经营者恢复原状(即拆除衣柜并搬离)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经过一下午的现场调解,最终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同意保留储藏室柜子(作价5000元),经营者退还消费者4800元货款,按照约定时间上门拆除两个衣柜,拆除时需做好房屋设施保护并支付1000元的“拆除保证金”,待衣柜拆除后消费者确认对房屋设施无较大损坏后两日内退还商家,投诉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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