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歙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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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一)

2021-03-19   浏览:3234

典型案例1号

严查未经报备擅自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违法行为

 

歙县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冷链食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020年12月30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星期三查厨房”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三家牛肉面馆后厨库房内存放的进口冷链食品(牛肉肩胛肉、冷冻去骨牛霖、牛窝骨牛腩连体等共计200千克)未经采购报备,执法人员当场对涉事产品进行了封存,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安徽省要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实现可追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及第三方冷库、储备商品冷库等相关服务提供者,全面应用“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采取“首站赋码、进出扫码、一码到底、扫码查询”的管理模式,对进口冷链食品在皖流通开展追溯管理,从而实现“来源可追,去向可查”

县市场监管将继续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市场检查与风险排查,对未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不履行报备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从重处理,鼓励引导消费者扫描“追溯码”,查询追溯信息,严防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

 

典型案例2

查处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某乡镇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药械储存区发现9个一次性使用帽子生产批号2015年0910,失效期2017年0909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9个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帽子进行扣押经过调查,该诊所负责人于2020年疫情期间,在采购其他药械时,供货企业赠送1袋(规格10个/袋)一次性使用帽子,到货时就已过期,诊所未检查核对之后使用了1个过期一次性使用帽子

该诊所使用过期一次性使用帽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罚。

医疗器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诊所未检查核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反映出该诊所在医疗器械的管理、使用中存在漏洞应以此为戒,加强对医疗器械的定期检查、检验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

 

 

典型案例3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 强化非法集资风险整治

 

2020年10月,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鲍某举报,反映其受我县某大药房负责人的蛊惑,投资购买2万元的保健品只回收了0.5万元,剩余1.5万元未收回。经过调查,该药房负责人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向顾客进行宣传,主要方式有:一是以投资送福利承诺高回报,向受害人承诺本金按期返还并以送礼品或者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但实际资金未返还或部分返还;二是股票代持型,以“某医药保健品销售中心”名义和受害人签订代持股票协议,承诺到期分红,并以“某贸易有限公司”为监督单位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三是高价销售保健品型,以高价销售宣称能治疗、缓解、改善等功能的保健品,欺骗受害人交款。四是预先交定金,以需要资金进货为由让受害人交钱,受害人基于信任交钱,实际货物没给资金也没退。经初步调查,受害人三十余名,涉及资金八十余万元。因该药房负责人涉嫌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且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刑事案件,我局依法将该线索移交县公安局核查。

2020年以来,歙县市场监管局强化非法集资风险整治,排查“某咨询服务中心”以特定资产合同权益转让与回购合同、“某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私募资金投资形式向社会公众融资吸收存款等活动,要求当事人积极稳妥做好组织清退工作,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核查。

近年来,一些平台及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编造投资项目,吸收群众资金事实上多数平台或个人不具备投融资的相关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谨记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非法集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后果自负,损失自担,请大家擦亮眼睛,切勿参与!

 

典型案例4

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21年1月,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两节”打假工作部署,对我县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售楼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营销广告中出现的“13#14#15#栋交2万抵5万(含2万定金)”,用黄色字体突出标示“2万”及“5万”字样,在不醒目位置用白色小字号标示“(含2万定金)”字样经查业主购房时,实际为“13#14#15#栋交2万3万广告内容与实际活动内容不符。广告中含有“超强的升值潜力-老城核芯、高性价比的售价、即买即升值”等内容,对项目升值回报作出承诺。

该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之行为。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处罚。

近年来,为达到销售目的,一些房地产广告出现宣传夸大其词、承诺与事实不符、内容表述模糊等情形易引发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群访群诉。消费者在购房时面对制作精美的广告,最好实地考察,逐项核实,不仅凭广告和销售人员推销便仓促作出决定。对于广告承诺的各种优惠,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列明详细内容。

歙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加强行业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作引人误解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典型案例5

查处某粮油经营部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

定量包装商品案

 

20211月歙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两节”市场计量检定专项整治工作。在某粮油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标注净含量为20kg的大新牌稻花香米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净含量不合格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违法行为。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罚。

专项整治期间,歙县市场监管局共立案查处粮油食品经营户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5件。个别经营户计量法制意识不强只重视产品的质量问题,忽视产品的计量问题,没有建立计量验收制度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净含量标注的法律要求缺乏了解下一步,歙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宣传,曝光典型的计量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管经营主体守法意识不强、计量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典型案例6

查处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案

 

2020年1月,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连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2盒迪彩?染发焗油(自然黑2.0)、5盒迪彩?染发膏(棕色)、7盒迪彩?染发膏(棕黑色)、7盒迪彩?染发焗油(自然黑)、3盒迪彩?染发膏(酒红色6.46),以上染发膏和焗油成分中均含有染发剂间苯二酚,但包装标识上均为标注警示语“含间苯二酚”。另发现6瓶缤丽立体保湿摩丝,成分中含有防腐剂苯扎氯铵,也未在包装标识上设置警示语“避免接触眼睛”。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第三章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序号5和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序号70的要求,上述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凡涉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含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染发产品在产品标签上均需标注以下警示用语染发剂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使用前请阅读说明书,并按照其要求使用;本产品不适合 16 岁以下消费者使用;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在下述情况下,请不要染发:面部有皮疹或头皮有过敏、炎症或破损;以前染发时曾有不良反应的经历。

 

典型案例7

查处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1月6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我县某镇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4瓶“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产品,该公司向我局出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假冒商品进行了扣押。该商贸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令该商贸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技术发展,侵权假冒手法不断翻新,隐蔽化、远程化、网络化特征日益凸显。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识假辨假的维权意识,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商品并保存好相应的购物凭证。歙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强化市场监管职能,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8

查处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0年6月,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辖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某灌装啤酒标价1.99元/瓶,某方便面标价3.99元/桶,实际在付款时,收银系统对分数位采取四舍五入计算法,上述啤酒实际收款价为2元/瓶,方便面实际收款价为4元/桶。经过调查,该超市收银系统默认对收银价款分数位实行四舍五入计算,导致多收价款。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多收价款之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超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相关企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底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歙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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