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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聚焦义安 |处罚与教育并重——安徽省铜陵市某大药房销售侵权囗罩案浅析

2021-03-1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焦晟   浏览:1801

2021年310日,《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了一篇办案人员谈心得”,题为“处罚与教育并重——安徽省铜陵市某大药房销售侵权囗罩案浅析”的文章,文章通过办案人员铜陵市某大药房销售侵权囗罩案进行浅析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制售侵权假冒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决心,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维护了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在案件查办中,办案机构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该案及时引导辖区其他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护用品市场秩序,达到了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该案被评为安徽省铜陵市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原文播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安徽省铜陵市某大药房从吉林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许某处购进“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50袋,进价为每袋13.6元,其中10袋送给某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100袋以每袋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40袋以每袋2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店内无库存。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上述口罩经河南省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卫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240袋涉嫌侵权的“卫安”口罩,非法经营额为742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420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中,第1747151号“卫安”商标是河南省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术用口罩”等商品上,专用权限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下,购进涉案侵权口罩销售,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教育已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办案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420元的行政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需求量激增。一些经营者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恐慌心理,制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扰乱防疫秩序和市场秩序。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制售侵权假冒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违法案件。该案的查办,体现了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决心,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维护了防护用品市场秩序。在案件查办中,办案机构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当事人切实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该案及时引导辖区其他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护用品市场秩序,达到了处罚与教育并重的目的。该案被评为安徽省铜陵市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 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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