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县市监局调处疫情期间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5日,有消费者投诉称县城某药房原先售价4元一包的一次性口罩,现售价40元,消费者认为药店随意涨价,且未明码标价,有哄抬物价嫌疑,遂诉求退还差价。
接诉后,县市监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核实情况。经查,消费者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很快达成一致,药店退款。药店负责人解释:因疫情爆发,口罩进价就是比平时高,而且卖给消费者的口罩是准备自用的,但消费者央求要买,只好转手给对方,并没有在店里售卖,因此也没有标价。工作人员告知该负责人: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要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采购防护用品在做到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要做到索证索票或留好转账记录,凡在药店出售的防护用品及其他产品,必须要明码标价并及时更新价格牌。此外,还要控制好经营防护用品扣除成本后的差价率,同时做好消费者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服务态度。
案例二
县市监局疫情期间快速调解婚庆服务纠纷案
2020年2月1日,县市监局海阳所接到倪女士投诉。倪女士原定正月初六、初八举办婚礼,于县城某影楼预订了婚礼当日的婚纱租赁、装束及婚车扎花,已付各项租金共2600元的全款。因疫情影响婚礼取消,联系该公司要求退款,被告知只接受延期,概不退款。
接诉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影楼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称,投诉人婚庆取消的很突然,而且是消费者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违约在先,自己也做出了可以延期的让步。因受疫情影响,不方便约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调解,工作人员告知被投诉人,现在是疫情期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已经发出公告,取消集体聚餐,因此导致倪女士婚礼无法如期举行,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倪女士单方面故意取消,不能算倪女士违约。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全额退款26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三
县市监局调解仔猪死亡案
2020年4月,县市监局五城所接到一村民投诉,反映其使用在某农资店购买的兽用消毒液后,家中十余头仔猪死亡,损失约为两万元,怀疑消毒液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事发村民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在做好相关取证的情况下,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为下一步的调解做准备。经查,该批次消毒液未发现质量问题,农资店负责人认为系使用不当导致仔猪死亡。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投诉人实际损失,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消费者换回经济损失五千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家庭经济损失,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四
县消保委调解新房减免物业费纠纷案
2020年6月,县消保委收到李先生对某房产公司的投诉,投诉人反映去年11月与该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可免3年物业费。今年准备办理交房事宜时,该公司表示无法落实免物业费,遂投诉。
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该公司表示当初免3年物业费的承诺系销售人员耿某个人行为,该公司不知情,且耿某已离职。工作人员组织了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该公司承担李先生两年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3421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五
县市监局、县教育局联合调处培训机构退还学费案
2020年7月,学生小赵通过市民热线反映报名了某培训机构的考研培训课程,学费24000元,现因个人原因不再考研,和机构协商退款未果,请求有关部门帮助。
接诉后,县市监局联合县教育局,对小赵反映的事项进行了核实,经查小赵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且该机构的广告宣传中有无条件退还学费的承诺。该机构负责人表示延迟退款是希望进一步挽留小赵继续参加培训,但未做好沟通。工作人员现场向该负责人宣传了《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该机构按照协议、广告宣传承诺内容处理。当日,该机构将学费24000退还给小赵,小赵对处理结果满意,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列六
县住建局帮助调解住户卫生间漏水问题
2020年9月份我县某小区住户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卫生间楼板有渗漏水现象。县住建局受理后,立即安排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组织开发商、物业公司及用户,赴现场进行查勘。
经现场查勘了解到房屋已过保修期,局部混凝土有渗水现象,时间长久导致楼下住户卫生间吊顶及靠近卫生间墙体上部有发霉现象。但是楼上用户坚称是开发商房屋漏水防护未做好,不是他在装饰施工过程中破坏防水层导致漏水,不愿配合楼下住户进行维修。而开发商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不属于他们保修时间范围。导致双方互相推脱扯皮。了解情况之后,工作人员通过对住户宣传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劝导。之后楼上用户主动承担责任,配合楼下用户对卫生间漏水进行了维修处理。
案例七
县市监局帮助老人识破神奇收音机卖药骗局
2020年9月28日,县市监局12315中心接到一位姓金的老人来电反映自己在网上购买了一些药,感觉效果很好,但是在药店里都买不到,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帮忙协调,让他在县城也能买到这种药。
12315中心工作人员听后初步判定老人可能上当受骗了,经与老人沟通后,应邀前往金大爷家核实情况。原来,数月前金大爷收到一个快递,打开一看是一台收音机,金大爷非常高兴,于是每天用这台收音机收听节目。一段时间后,金大爷发现这台收音机非常“神奇”,不管怎么调台只能接收一个频道,反复介绍某两种药品的讲座,听了一周后,金大爷发现收音机里描述的症状和自己以及老伴的症状非常吻合,于是金大爷便拨打了广播上的电话,订购了收音机中宣传的药品。一段时间后,金大爷觉得还是在药店买药安全方便,可是在县城的各个药店均买不到这种宣传的药品,金大爷非常不解,于是便电话求助12315。
工作人员现场对金大爷购买的药品进行检查,初步核实该药品与国家药监局系统批复的药品有出入,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耐心劝说金大爷,在不知道药品来源是否正规和合法的情况下,停止服用该药品,有病还是要去正规医院看病,切莫听信一些非法广告,以免上当受骗,耽误病情。最终,金大爷幡然醒悟,不再轻信这个神奇收音机里销售所谓“神”药的骗局。
案例八
县消保委调处房屋装修设计定金案
2020年10月,潘先生向县消保委反映8月份他向黄山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交了10000元装修定金,签订了设计合同,让该公司为其新房设计装修并施工。后在讨论装修方案时,双方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潘先生要求取消装修并退还装修定金。
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了解,潘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从合同具体内容来看,涉及到双方责任和设计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均没有具体约定和体现。经调查,装修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潘先生合同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等义务,双方产生分歧后,装修公司以收取的费用为定金且设计图纸已完成为由拒绝了潘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经休宁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多轮细致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扣除设计费用后,退还潘先生5000元,潘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九
县市监局调解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案
2020年10月,县市场监管局五城所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汪女士的儿子今年13周岁,他瞒着家人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300元的手机,汪女士发现后认为,手机属于贵重商品,购买手机的行为已超出了未成年人能力范围,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则表示,汪女士的儿子是自愿购买手机的,且手机没有质量问题,拒绝汪女士的退货请求。
接诉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告知商家,汪女士的儿子只有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手机,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汪女士追认,故其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无效,商家应予以退货。考虑到手机已被激活使用,且手机的外包装盒、保修卡等其它配件已经遗失,商家要求收取一定的折旧费也是合情合理。最终,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将800元退给汪女士,汪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十
县市监局帮助协调保健食品退货问题
2020年12月,詹女士来到县市监局投诉举报中心,称自己前年经熟人介绍,购买了某品牌保健食品,用来缓解和治疗自己失眠、支气管不适等症状。但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病情不仅没有得以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后经正规治疗,詹女士终于康复,此时的詹女士对于该保健食品有了清醒的认识,詹女士找到熟人说明情况,表示之前已经付款但没有提货的产品不想要了,希望将之前支付的3980元退还,但对方拒绝退款。
工作人员仔细了解情况后发现,虽然该保健食品在我县有经营主体,但自始至终詹女士都是和那位熟人联系对接拿货,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詹女士和该经营主体形成消费关系,这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阻碍。但对于消费者的合理主张和诉求,工作人员商量后还是要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推诿和放弃。于是再一次向詹女士了解购买过程中的细节,认真核对证据材料,最终找到能够帮助詹女士的有效途径:从詹女士提供的一张发票复印件中发现,该发票是杭州某公司开出,消费记录也显示詹女士之前的款项是打给该公司,因此,詹女士应当和该公司之间产生消费关系。找到关键突破点后,本着便民高效原则,工作人员又协助詹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情况反映到该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后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处,詹女士的诉求最终得以解决,商家退还詹女士3980元,詹女士表示很满意,为表谢意,特意赠送一面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