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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屯溪区市场监管领域“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1-03-15   浏览:3452
 

、胡某某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8,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泉源坞新村561号当事人经营的黄山市屯溪区军铭记家宴酒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营地址厨房操作区域内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山老鼠12只(剥皮冷冻,属于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活体石鸡2斤(学名棘胸蛙,属于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立案查明,由于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日期为2020126日,鉴于本案未能查得涉案野生动物进销货凭证,故采纳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涉案野生动物系于2020124日之前进购,属于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本案货值金额为456元,违法所得为0元,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野生山鼠12只,野生棘胸蛙2斤;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68元。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1、案情简介。当事人自20151125日开始在徽山路9-18号从事酱货经营活动,但未在任何地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所经营的酱货均为无证生产。20151125日至20176月期间,当事人偶尔在延安路73号生产“月花姐酱货”,置于徽山路9-18号店面销售;20176月,徽山路9-18号店面棚改拆迁,之后当事人一直固定于延安路73号无证生产“月花姐酱货”,并通过微信和亲友介绍等途径,销售至屯溪及周边地区。案发后,当事人向消费者召回上述食品,共召回40人,退款505元。经计算查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46687元,违法所得14006.1元。

2、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酱菜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6.1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并处罚款人民币51355.7元。

三、黄山市杨梅山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1案情简介。黄山市杨梅山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自20161212日至201977日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手中购进药品并在公司药品经营产所内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05341.7元;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之规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共计205341.7元。本案对照相关法律,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13354.25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341.7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8695.95元。

四、黄山市屯溪区益康店大药房百合店哄抬价格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黄山市屯溪区益康堂大药房百合店于202012122日,将原价为5/袋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4次提价至25/袋,共销售14袋,售价合计148元,多收消费者价款78元,事发后当事人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法律依据及处罚。针对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五、徐某某无照销售口罩案

1、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128日晚用手机联系供货商,以11/只的价格从义乌购进2000只两层SMS无纺布口罩,于202012910时左右在屯溪区大润发超市门口的皖J·NB008汽车上以12/只的价格销售,截止案发时,已销售口罩500只,一部分口罩遭到哄抢,现场剩余1341只口罩被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以上违法经营额240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无纺布口罩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六、贾某某不正当竞争案

1、案情简介。20181225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熙城国际2楼一层7号商铺的黄山市屯溪区景颐健康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通过悬挂内容为“强脊壮骨疗法让天下没有难治的骨病”的横幅、摆放有“润肤活力液,萃集草本精华,十秒速效,十倍疗效,祛除寒邪促进血液循环。润肤活力液是根据……”内容立式宣传牌等方式,对其经营的“强脊壮骨疗法”、富平羊非活性乳酸菌饮品、富硒石榴酒、宝康创奇牌润肤活力液的功能、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30504元,违法所得共计6352元。

2、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遵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18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七、黄山柒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1、案情简介。 2020114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屯溪区迎宾大道54B11号的黄山柒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立式广告牌、挂式广告牌、宣传单页及视频等传播媒介对公司及其委托其他食品厂生产的食品“黄山双润益生菌发酵枇杷复合饮品”进行宣传。具体宣传内容有“黄山双润?为抗击新冠助力加油”、“常备黄山双润?提高人体治愈能力,……家中常备黄山双润,有效预防肺部疾病发生”和“黄山柒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10000m2高标准准GMP生产基地,智能化生产流水线;1位科学家,3位博士后;……黄山双润?每一味草本原料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其作用在中医典籍里也早有记载,而且经过科学配比、高度提纯后,已达到食疗的最佳效果”,且在视频中使用肺癌、肠癌和钟南山的形象对其委托其他食品厂生产的食品“黄山双润益生菌发酵枇杷复合饮品”进行宣传。

当事人使用立式广告牌、挂式广告牌、宣传单页及视频等传播媒介对公司及新产品“黄山双润益生菌发酵枇杷复合饮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3495元的罚款。

八、黄山安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案

 1、案情简介20201214,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NO.(2020--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书》及编号为绩检(其他)2020038号《检验报告》,显示黄山安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爆竹(全家福红炮)检验项目计数误差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以16.8/盘的价格购进了20*6全家福红炮,型号规格:5000型,生产日期或批号:20205月。截止案发,当事人以进货价16.8/盘的价格销售10盘炮竹用于抽检检验(其中5盘备样存放于当事人仓库设施地址内),剩余110盘未销售,存放于仓库。

当事人销售的爆竹(全家福红炮)检验项目计数误差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的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为2016元,违法所得为0元。

2、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处以罚款人民币4032元,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爆竹(全家福红炮)共115盘。

九、黄山市屯溪区九味牛烤肉料理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1、案情简介。黄山市屯溪区九味牛烤肉料理店20201216从南京市江宁区凡盛冻品商行进购涉案批次的冷冻去皮去骨猪五花肉共计28.5公斤(经现场称重确认为28.7公斤),进购单价是58元每公斤。经查,上述进口预包装冷冻去皮去骨猪五花肉中,共有5包包装完好产品的和2包切半形态产品,其中2包包装完好的预包装冷冻去骨去皮猪五花肉贴有中文标签,其他产品均无中文标签;贴有中文标签的2包预包装冷冻去骨去皮猪五花肉经过现场称重,实际重量与标签规格重量不符。具体情况为:其中一包包装完好的预包装冷冻去骨去皮猪五花肉中文标签显示毛重为20.08千克,净重为19.3千克,但实际称重为4.5千克。另一包包装完好的预包装冷冻去骨去皮猪五花肉中文标签显示毛重为20.94千克,净重为20.16千克,实际称重为4.7千克。当事人进购涉案产品之后,因认识到疫情防控形势需要,一直存放于冷库内,尚未将涉案产品用于菜品调味猪五花的制作,未出售。本案货值金额为28.5*58=1653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冷冻去皮去骨猪五花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2、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冷冻去皮去骨猪五花肉共计28.7公斤,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整。

十、郑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1、案情简介。 2020116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牛栏山厂家举报,举报当事人在屯五公路销售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食品摊贩备案,自2020年国庆节后开始在屯五公路上摆摊销售酒类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从阿里巴巴和淘宝平台上以总价7258.2元购进121056瓶各种酒,另有5瓶酒自述为亲戚朋友送的,合计1061瓶酒共同用于销售和自用。截至案发,还有200瓶酒未售出,以标价计货值金额为4298元。当事人自述其中45瓶自用,已销售34瓶,销售价合计560元,已获取利润188.29元,另有782瓶牛栏山酒陈酿白酒无法查清去向和违法所得。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9643.84元,获利为188.29元。同时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酒中,共有牛栏山陈酿白酒、飞天接待酒、生态原浆酒、贵州迎宾酒和茅台镇原生酱香酒56批次114瓶为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608元,无违法所得。其中同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货值金额为1128元,无违法所得;其余飞天接待酒、生态原浆酒、贵州迎宾酒和茅台镇原生酱香酒4种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4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及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前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鉴于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其经营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权产品,但当事人不能说明提供者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94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128元整;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鉴于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其经营的飞天接待酒、生态原浆酒、贵州迎宾酒和茅台镇原生酱香酒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飞天接待酒、生态原浆酒、贵州迎宾酒和茅台镇原生酱香酒合计20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592元整。

本案合计没收牛栏山陈酿白酒、飞天接待酒、生态原浆酒、贵州迎宾酒和茅台镇原生酱香酒56批次114瓶,罚款合计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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