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义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铜陵市义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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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消保委系统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1-03-11   来源:铜陵市消保委   作者:铜陵市消保委   浏览:4462

 1、因疫情原因 预订婚车退订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底的时候,消费者查某在铜陵市义安区某婚车店订了2020年正月初十的婚车,当时,查某向该车店交付了500元的订金,后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不得不取消婚礼,婚礼都取消了,之前预订的婚车自然也就用不上了,查某于是想要退回500元的订金,但该婚车店却不予处理,查某只好向12315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五松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在接到该投诉以后,积极联系该婚车店的负责人并开始进行调查处理。因此类消费纠纷主要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并非是消费者无故取消,消费者查某的婚礼都无法办理。执法人员耐心向婚车店进行宣传,并指出当前疫情情况及相关防控要求,经多次沟通后,最终,婚车店、消费者查某互相体谅,婚车店同意将500元的订金退还给查某,并于2020年2月6日退还,消费者查某表示同意,双方对我们的调解方法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交付订金视作交付的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春节期间许多消费者都遇到了所预订的餐饮、婚礼、住宿等服务无法按约定进行,于是,产生了很多这方面的投诉,诸如消费者查某要求退订金就是个案例。我们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同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于法之间,通过我们的努力使消费者、商家达成共识,使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提供: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焦晟

 

2、订制家具涉嫌虚假宣传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消费者张女士向12315投诉,反映之前在大市场内订制的某品牌的衣柜套餐和特价卧室套餐,其中的特价卧室套餐写的是1.5米的布艺床,当时就向商家交了4000元的定金,现在要提货了,商家却表示他们没有布艺床,只有布纹床,还说是当时打错字了。张女士认为商家的这个行为实属虚假宣传,欺骗了消费者,投诉要求得到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大市场监管所在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开始调查处理,并及时联系了双方的当事人,并于7月3日上午到该品牌店内开始了解情况和查看相关的资料。经了解,商家活动时的PPT上面未注明布艺床,但特价卧室套餐中附有1.5米布艺床的样品照片。大市场监管所于7月10日上午又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提供1.5米的布艺床,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宣传和销售商品时的全过程都应当保证是真实的,切实维护和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的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耐心的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与消费者协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正所谓经营者履行好了社会责任,做到了诚信经营,消费环境就能很好的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就能和谐相处。

案例提供: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大市场监管所 董亚楠

         3、车辆维修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7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枞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一起关于车辆维修的投诉。投诉人孙先生反应:在2019年8月30日的时候,自己车辆因出现漏油情况,到易某某所在的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可维修好使用后发现车辆不能正常的进行供油,并且还导致车辆损坏,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孙先生只好选择投诉,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枞阳所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现场调查,被投诉人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存在一定失误,使车辆不能正常供油,最终导致车辆损坏,也与孙先生投诉情况基本吻合。后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将孙先生的汽车维修好,同时补偿孙先生3200元的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维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经现场调查发现,孙先生车辆从维修交付后至发现问题时间不足6个月,并且车辆损坏原因较为明显,因此完全适用本条规定。后经方协调沟通,孙先生获得3200元的补偿,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例提供: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枞阳市场监督管理所

 

 

4、衣服褪色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7日,铜陵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姚女士的投诉:姚女士说她在3月20日的时候,和女儿一起前往在我市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办理业务,在等待的时候就坐在该营业厅的椅子上,谁知椅子上是刚喷过不久的84消毒液,导致姚女士的风衣和其女儿的裤子都粘上了84消毒液,并出现褪色现象。姚女士就此问题已经向通讯公司反映了多次,该通讯公司均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处理。姚女士无奈之下向铜陵市消保委求助,希望通过铜陵市消保委的帮助,减轻自己的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陵市消保委认为,疫情防控确实是营业厅必须做好的工作,在营业厅的椅子上喷洒消毒液也是必要的措施,但疫情防控的措施不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营业厅应该尽到提醒义务,并且在喷洒消毒液后应当进行及时擦拭,确保消费者接触后不对衣物和皮肤造成伤害。市消保委联系了通讯公司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向经理,表明了市消保委的意见,建议她尽快同姚女士协商处理,不能让姚女士自己承担损失。

在铜陵市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讯公司在原厂为消费者订购了一件同款的风衣,价值1600元,姚女士女儿的裤子价值不高,姚女士表示不再要求赔偿。4月13日,向经理回复铜陵市消保委,她们公司订购的风衣已经到了,已联系姚女士前去领取,纠纷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通讯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引起的纠纷。《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例中,通讯公司没有及时向消费者提示座位上刚喷过84消毒液,造成消费者衣服褪色,理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姚女士碰到的纠纷为广大经营者提了个醒,在做好防疫措施的同时,别忘了更加周到地做好消费者的服务工作。同时,姚女士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到通讯公司、公用企业、银行等服务行业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先查看座椅、扶手等地方是否刚喷洒过消毒液,以免接触后对自己的皮肤、衣物造成伤害。

案例提供:铜陵市消保委秘书处  朱婧

 

5、洗衣机水管爆裂淹新房维权案

 

简介】

2020年5月2日下午2点多,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接到赵先生的投诉电话,赵先生说:他家住顺安某小区8,目前在江苏昆山打工,其所居住的物业公司2020年4月30日的时候,给其在芜湖上学的女儿打电话,家中无人,水漫出家门了,女儿赶紧回家后发现是放在卫生间连接某品牌洗衣机的进水细管连接头爆裂了,导致将家中地板、部分家具、门等遭积水浸泡被损坏

5月1日赵先生从江苏昆山返家第一时间与品牌洗衣机售卖方钟鸣某家电经营户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并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但是,该负责人只答应赔1000元赵先生认为其装修花了几万元,现在家中的地板、家具、门等均遭积水浸泡以后都有不同程度的被损坏了,无法正常使用。既然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就想通过投诉请求区消保委帮助他得到合法的维权诉求,要求对爆裂的品牌洗衣机进水管连接头进行鉴定并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在他5月7日返回昆山前处理好

 

【处理过程及结果】

5月3日上午,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钟鸣市场监管所接到区消保委分办的这起消费投诉后,非常重视,该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品牌洗衣机售卖方钟鸣某家电经营户及消费者赵先生进行调查和调解5月6日上午,“五一”节假日第一天上班,钟鸣所再次召集商家负责人赵先生进行调解,商家负责人表示会带着装修工人去赵先生家里,现场查看遭积水浸泡被损坏地板、家具、门等进行估算并维修更换。此次消费调解中,钟鸣所工作人员为详细了解爆裂的某品牌洗衣机进水管连接头和投诉人赵先生家遭积水浸泡被损情况等,不厌其烦3次来到投诉人赵先生家中,经过该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沟通调解。最终,于5月6日下午,商家负责人和赵先生在钟鸣所工作人员多调解下,消费纠纷成功解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钟鸣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钟鸣某家电经营户负责人对投诉人赵先生家中的三间卧室房门,门框,客厅及大门门框、三间卧室地板进行同品牌型号、质量建材进行更换;洗衣机水管更换原厂家水管;维修更换时间从2020年9-10月份开始,结束时间不超过2020年11月20日。赵先生对钟鸣市场监管所快速、高效处置此次投诉表示满意并由衷地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洗衣机进水细管连接头爆裂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区消保委提醒:大家要养成洗衣机用完就关水阀的好习惯,一般人很难做到,即使能做到,也由于种种原因会疏于防范,防患于未然,只有足够重视灾害的防护,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案例提供: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焦晟

 

        6、银行不予开卡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早上刚上班,铜陵市消保委就接到了消费者沃先生的电话,电话中的沃先生十分焦急,他说准备在我市某银行办理银行卡的时候被告知,在该银行电脑系统中,因为多年前曾经有另外一个消费者办理业务时,所填的身份证号码和沃先生完全相同,导致沃先生现在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可偏偏沃先生单位的工资卡就指定在此银行办理。沃先生为此已经到派出所去查询过,派出所也证明了目前该身份证号码只有沃先生一人使用,不存在重复现象,但银行仍然不予办理银行卡。银行卡办不了就领不到工资,全家都等着工资生活,甚至还面临丢掉这份工作,沃先生为此十分着急。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陵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一面安抚沃先生焦急的心情,劝他不要着急上火,一面积极联系银保监局等多家单位,最终,接通了该银行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吴经理的电话。铜陵市消保委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向吴经理转述了沃先生的遭遇,同时也提出,沃先生持有的是有效身份证件,派出所也为其证明了身份证号码不存在重复现象,建议银行依据实际情况尽快把事情处理好,不要因此耽误了沃先生的工作和生活。

4月13日上午,吴经理回复铜陵市消保委,银行考虑到沃先生的实际情况,同意为他办理银行卡,沃先生可至任意网点柜面办理。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银行留存信息有误,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引起的纠纷。像沃先生这样,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电脑系统中和别人重复的情况,或者银行电脑系统中消费者的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信息同实际情况有偏差,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的情况,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铜陵市消保委认为,只要消费者持有的是银行认可类型的有效身份证件,且消费者本人不存在有任何其他问题,银行就应该正常为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即使存在有系统中证件同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也应该在系统内及时为消费者修改过来,将对消费者的影响尽量降到最小,而不能简单地只是告诉消费者“不能办、办不了”,让消费者自己去想办法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建议我市银行服务业:要真真切切的做到以消费者为本,切实改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从自身的服务中找出不足之处,用热情、人性化的服务来弥补电脑系统的固定操作,让消费者能感受到银行服务的舒心、便捷和与时俱进。

案例提供:铜陵市消保委秘书处  朱婧

 

7、二手车买卖隐瞒车辆实际里程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2日,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接到家住顺安钱女士投诉,钱女士6月上旬的时候,在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用于其个人生活使用的汽车而且是用自己的一辆旧车换购的。当时该公司承诺该二手车巳使用公里数为8万公里,汽车经过户后,钱女士发现该二手车实际已使用公里数为17万公里故要求该公司退车退款,对方不予处理,钱女士只好通过12315投诉解决,希望能够得到满意的结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陵市义安区市场监管局顺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所工作人员当天就联系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消费者钱女士进行调查和调解经了解,2020年6月上旬投诉人钱女士在投诉人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二手白色某品牌轿车一辆,交易过户完成后钱女士在汽车4S店对该车进行检查后发现巳使用公里数经过修改过的17万公里修改成了8万公里。钱女士认为被投诉人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且有误导行为,所以提出要求退车退款,而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在交易过程中曾表示此车的巳使用公里数不一定准确且该车在出售时低于市场价,如果退车需按照签订合同赔付车价10%即4500元违约金。经顺安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钱女士同意支付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000元违约金,顺安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退车退款钱女士这个调解结果表示认同,同时对顺安市场监管所快速、高效处置此次投诉表示由衷地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二手车买卖隐瞒车辆实际里程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沟通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义安区消保委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时刻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购买二手车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二手车市场,购车要请专业人员试驾、验车。二是购买二手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一定要写明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行驶的公里数,维修、更换部件的名称和次数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合同中要约定免费包修的年限和里程数。贷款购车要签订贷款合同,如签订租赁合同,有极大的隐患,规避了经营者的责任。签订好合同后,要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留存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然后再付款提车。四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根据合同约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或拨打12315投诉。

案例提供: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焦晟

 

          8、酒席退订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1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汪先生投诉,称之前在枞阳县白湖乡宜昌饭店预定婚宴并交了3000元押金,由于受因疫情影响,酒店不允许大规模的人员聚餐,所以汪先生只能将计划婚宴取消了,在与该饭店协商要求押金退回该饭店表示坚决不退,汪先生只好打电话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于当日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和现场调解。市场监管人员向饭店负责人宣传了新冠肺炎的相关知识及针该类餐饮场所该采取的预防措施,并向负责人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铜陵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了《通告(第二号)》,要求“取消全市一切群体性集会活动”特别是明令禁止大型聚餐。因为此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在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希望饭店增强社会责任感,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经工作人员协商,饭店最终答应全款退还投诉人婚宴押金,双方和解。同时工作人员建议饭店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因疫情导致的退订退费妥善处理,避免此类投诉的发生。

 

【案例评析】

    此投诉是疫情期间接到的有关退订退费的投诉,虽在铜陵市下达通告后,市场监管人员已经进行告知和宣传,但仍有部分餐饮场所会发生此类投诉。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将此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此次疫情对餐饮行业也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本次疫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饭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消费者预定的婚宴取消可能会造成店购买的部分新鲜食材损失,但店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例中店并不能举证相关损失,应当全部退款。餐饮单位应当根据当前的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取消大型餐饮订购服务,为避免餐饮单位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应及时通知餐饮单位退订席,如因消费者未及时通知的原因造成餐饮单位损失的,消费者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浮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9、用餐打折需充值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8日晚,消费者刘先生在铜官区某火锅店准备用餐时看见店外有条幅,其宣传内容说用餐打5折优惠,刘先生进店也与商家确认是打5折以后,进店就座用餐。等到刘先生结账时(共288元),商家称需充值500元才享受5折,门口有广告牌上写了。刘先生称广告牌位置比较隐蔽,商家指给刘先生看后,刘先生发现广告牌上写的也是“充值优惠”,并未说明充值500元。刘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故意欺瞒行为,要求按照宣传5折优惠,希望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蓝天商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12315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刘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而经营者解释说,店里定的优惠活动就是充值500元打5折的,也在广告牌中写了“充值优惠”的字样,但是确实没有写清楚数额。于是,蓝天所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表示虽然该店定的是充值500元打5折的优惠活动,但并没有明确反映在宣传广告中,是经营者自己的问题,并且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再说消费者并未看到广告牌上“充值优惠”的字样,也存在一定疏忽。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100元给消费者,并表示以后注意,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商家应按照宣传广告内容履行义务,不得强制交易。

该商家在做宣传活动时,因自身失误,宣传内容未写明确,导致与消费者意见出现分歧,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商家仍应继续按照其所宣传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得强制进行交易。而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也应将商家的宣传广告内容看仔细全面,并询问清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提供: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蓝天商城市场监管所

 

 

10、二手车维修费用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枞阳县女士在铜陵市铜官区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二手车,购买时车行承诺发动机包修半年。6月14日的时候女士发现该汽车“故障灯亮,水温过高,后发动机损坏”,胡女士及时要求该车行予以解释和处理,该车行后将该汽车送至位于我市郊区某维修厂修理,所需维修费用1万余元。女士就此维修费用问题,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至我局,要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以后,我区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查,当事人双方反应情况属实。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宣传和调解,尤其是将有关的法律法规让车行的工作人员了解以后,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即:胡女士愿意承担维修费用的15%,二手车行同意承担维修费用的85%;车身框架、发动机的包修期自调解协议达成日重新起算(期限仍为半年),胡女士当场支付了款项(1500元),车行及时帮助女士取回了车辆。

 

案例评析

虽然胡女士投诉称“故障灯亮,水温过高,后发动机损坏”,但经过我局工作人员的调查,发现情况较为曲折:女士在发现“故障灯亮,水温过高”后,通过微信语音通话联系车行工作人员询问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告诉女士将“车子开来看看”,女士同时也联系了车行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女士停车不要动;女士重新启动车辆, “发动机损坏”。初始“故障灯亮,水温过高”的原因是水箱漏水,维修费用较低,后续“发动机损坏”的维修费用较高,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该案的调解,我局工作人员认为,首先是判断本次维修是否属于包修的范围,其次是如不属于包修的范围,则如何分担维修费用的问题

该汽车系二手车辆,已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包修期限,其包修应当按照购车时的约定,虽然在调解中,女士未能提供购车协议,但车行承认曾承诺发动机包修半年,即该汽车的发动机包修期限为自2020年6月10日起的半年时间。基于商业习惯,包修针对的是正常使用产生的损坏,而非人为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水箱不属于发动机部件,不在承诺的包修范围内。在发现“水温过高”后,正确的操作应当是停车熄火,而女士选择了重新启动车辆, “发动机损坏”的直接原因是女士的错误操作,故此次发动机损坏也不在包修范围内。

那么,是否女士就应当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呢?

局工作人员认为,女士是一位新手司机,缺乏相关经验,在购买、使用该车辆时均高度信任车行:在购买车辆时,女士相信该车辆已经经过车行的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隐患;在使用车辆出现故障时,胡女士第一时间联系车行相关人员询问处理措施。该汽车在交易后仅4天即出现故障,无论对于女士或者其他普通消费者,均难以接受,说明车行对于该汽车的售出检测存在不足之处,这是引发本次的损害的基础因素。车行未能提供统一的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女士的求助给出了矛盾的答复,也是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间接原因。基于此,车行应当承担相当比例的维修费用。女士和车行都认可了我局工作人员的分析。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规模逐渐扩大,购买二手车成为新手“练手”或者经济相对不充裕的情况下的选择,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普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自身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车辆知识,能够准确地鉴别车辆、恰当地应对车辆故障。而工作人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除应当能够对纠纷进行法律和事实判断外,还应当从情理方面进行分析,以常情常理化解矛盾。在调解中,我局工作人员展现出了较为深厚的车辆知识,考察了维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对调解协议的达成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也表明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程度,对于顺利地解决纠纷很有必要。

 

案例提供: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彭仕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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