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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

2021-03-05   浏览:1723

为规范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为消费者生活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店),且持续经营2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二)落实相关制度。按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等。(四项制度示范文本附后,经营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补充完善)

(三)遵守公开承诺。经营者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履行六项承诺:践行诚信理念,强化法治意识;完善安全制度,保障安全放心;严格进货验收,保障质量放心;实行明码实价,保障价格放心;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放心;履行首问责任,保障维权放心。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主管部门、所在地消保委申报。

(二)县主管部门、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四、开展活动

审核通过的经营者按照“五个统一”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一是统一称谓。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相关证照,其称谓统一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二是统一标志。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统一使用“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悬挂于显著位置。三是统一标准。在参与创建的单位中统一按照 《和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认定评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四是统一制度。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要求,完善自律制度。五是统一承诺。参加创建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公开承诺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动态管理

对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违法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及时约谈,劝喻整改,直至取消参与创建资格。表现突出的经营者,可以申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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