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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券兑换起纠纷,消保委成功调解

2021-01-27   作者:毕启胜   浏览:1709

【案情简介】

近日,纪先生前来东至县消保委投诉某超市,称自己在该超市的促销活动中消费满一定金额后获得了两张优惠券,宣传海报上写了60元优惠券购买普通商品满100元可使用40元优惠券购买进口区域商品满118元可使用”。其后投诉人购买进口商品满118元想使用40元优惠券时,商家告知来电人优惠券上写明了“部分商品参与”该产品不参与用券。来电人十分不满,认为商家发放宣传海报在前,在获得优惠券后才告知“部分商品参与用券”,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商家兑换优惠券。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该超市,现场查看了宣传海报和优惠券,与投诉人的说法基本一致。按照海报上的宣传购买进口区域商品满118元就可使用40元的优惠券,优惠券上再设置“部分商品参与用券”是不合理的,不仅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相违背,也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调查处理过程中,该超市负责人向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自己查看了投诉人所购买的商品,其中一袋米饼是国产产品,进口商品的销售金额总额不满118元,因此导致优惠券无法使用。收银员在结算中没有仔细查看所有商品,错误地以优惠券上所写的“部分商品参与用券”作为理由拒绝了优惠券的兑换。优惠券是统一印制的,上面的“部分商品”的范围根据每次活动海报上面的内容确定,在这次活动中就是海报上的“进口区域商品”。自己已经向投诉人解释过了,对于收银员在没有仔细查看的情况下随意解释的行为自己已诚挚地向投诉人道过歉,并就优惠券的使用情况和投诉人达成了和解。

【案例评析】

该投诉是一起典型的优惠券兑换纠纷。近年来商家的各类促销活动越来越多,花样也越来越丰富,不仅让消费者耗费脑细胞,更是一不小心就会入坑。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促销内容,包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期限内的促销内容除了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变更,作出的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并且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如遇到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违反以上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撰稿:毕启胜,审核:檀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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