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4月2日,姚先生投诉称:3月7日在义安区钟鸣镇某电动车专卖店换了一个50安的电瓶,支付1100元。当天使用就出现了问题,找经营者协调解决此问题。经双方一致同意,调换了45安的新电瓶,但是没开几天又出现问题,无法使用。于是姚先生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希望义安区消保委帮助调解解决此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转办单后,义安区消保委立即将此投诉交办给义安区市场监管局钟鸣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该所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姚先生3月7日在被投诉人店内“以旧换新”,用原旧电瓶换了一个50安的新电瓶,并支付1100元。使用后认为该新电瓶有质量问题,自行找商家更换了一个45安的新电瓶,45安新电瓶使用数日后,发现续航里程达不到店家承诺,于是投诉至12315。经调解,被投诉人返还投诉人原旧电瓶折旧费用400元和支付费用1100元,共计1500元。投诉人返还商家45安新电瓶,并签署了投诉调解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电瓶质量问题经调换后仍然出现问题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消费者姚先生第一次“以旧换新”的电瓶有质量问题,更换后的电瓶仍然出现问题,达不到经营者承诺具有的性能。经过该所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被投诉商家返还投诉人原旧电瓶折旧费用400元和支付费用1100元,共计1500元。投诉人返还商家45安新电瓶,并签署投诉调解书。投诉人姚先生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