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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面积缩水 消保委助力维权

2020-12-23   来源:桐城市消保委   作者:朱友丽   浏览:1444

【案情简介】

2020年78,消费者程女士到桐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桐城市消保委)投诉,称201597购买一套由安徽省东跃运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位于桐城市盛唐国际的某套普通住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积为99.66平方米,另外,双方又签署了商品房面积误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面积差异,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根据约定因误差产生应退房款在领取房产证时办理费用一并决算。202017程女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中标注的该房屋面积为95.75平方米,与实际面积相差3.91平方米,根据当时房屋购买单价为每平方米4515.35元计算,开发商多收房款17655.00元。程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17655.00元,开发商同意退款,但需要其耐心等待,经过半年的等待与催促,开发商一直的拖延,始终不履行补充协议。程女士要求尽快返还多收的房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桐城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程女士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后,并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被投诉方认可该投诉事实。但对于退款时间,开发商表示公司正在进行核算退款账目,预计7月底完成。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面积差明显存在,开发商就应为其面积差异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开发商于78将多收的17655.00元购房款退还程女士。消费者程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差价纠纷。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开发商没有为消费者程女士提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一致的房屋面积,违背了经营者义务,这也是对程女士知情权的侵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发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程女士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17655.00元是合理合法的。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投诉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面积误差补充协议,约定退房款17655.00元,于是开发商应该按约定给予了程女士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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