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桐城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程女士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后,并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被投诉方认可该投诉事实。但对于退款时间,开发商表示公司正在进行核算退款账目,预计7月底完成。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面积差明显存在,开发商就应为其面积差异承担相关责任。经调解,开发商于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差价纠纷。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开发商没有为消费者程女士提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一致的房屋面积,违背了经营者义务,这也是对程女士知情权的侵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发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程女士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17655.00元是合理合法的。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投诉双方签署了商品房面积误差补充协议,约定退房款17655.00元,于是开发商应该按约定给予了程女士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