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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优惠券过期不退纠纷维权案

2020-12-23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浏览:23918


 

支女士近日通过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系统反映称,在某网购平台团购的“中秋国庆69元购100元超值优惠券”过期未使用商家不予退款。支女士认为,自己没去消费,理应退款。网络团购平台却表示,该份团购已有明示,不支持过期退款。

亳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解释了国家总局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文件。该文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栏中有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网站经营者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货、退款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最后,该网络团购平台方同意退还支女士69元费用。

网络团购是近年来兴起的消费方式,因价低很快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也因其众多不规范的操作方式而遭受到消费者诸多质疑。亳州市消保委针对网络团购出现的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团购前应提前了解欲购商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品牌、产地、价格、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以及经营者的资质、信誉等信息,尽量选择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商家;注意索要、保留发票等消费凭证,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如遇消费纠纷,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请求消保委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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