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某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吉林万通药业业务员许斌处购进20个/袋装的“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50袋(许斌由市局立案调查),进价为13.6 元/袋,其中10袋送给了义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以3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00袋,以2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40袋,店内无库存。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上述口罩经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卫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240袋“卫安”口罩,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420元,违法所得4020元。
【定性及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处罚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大药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零贰拾元(¥7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