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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义安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某大药房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12-23   来源: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作者: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浏览:3532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经查,当事人大药房于2020年1月23日从吉林万通药业业务员许斌处购进20个/袋装的“卫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50袋(许斌由市局立案调查),进价为13.6 元/袋,其中10袋送给了义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以3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00袋,以2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40袋,店内无库存。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上述口罩经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卫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240袋“卫安”口罩,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420元,违法所得4020元。

定性及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处罚结果

市场监管局对大药房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零贰拾元7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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