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城区的杨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之前在城区某品牌鞋店购买了一双运动鞋,回去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与卖家协商,卖家称无合适尺码更换,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鞋店了解情况,经调解,被投诉人将有质量问题的运动鞋退货,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规定,在本起投诉中,被投诉人应当保证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