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10月,休宁县消费者潘某来到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不久前向某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称该公司)交了10000元装修定金(有收据、有设计合同),打算让该公司为其新房设计装修及施工。因装修施工是在设计完成之后,该公司和潘某签了一份设计合同,收取了装修定金,但未签装修合同。之后在讨论装修施工方案时,双方产生分歧,潘某和该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最后,潘某希望和该公司取消装修合同,退还装修定金遭拒,故此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县消保委立即派工作人员调处。经了解,潘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其与该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是,从具体的合同内容来看,涉及到双方责任和设计收费标准等重要内容,均没有具体约定和体现。经调查,该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潘某合同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等义务,在装修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后,潘某提出退还装修定金时,该公司以收取的费用为定金且设计图纸已完成为由拒绝了潘某的要求。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解,就双方责任归属性质和轻重问题,给予双方耐心细致的调处,该公司没有尽到以显著方式如实告知消费者重要合同条款的义务,潘某在签订合同时,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最终,在经过多轮细致调解后,终于打破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扣除设计费用后,退还潘某5000元现金,潘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应内容。因此,本案中,该公司未能履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应尽义务。同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截至当事人投诉之前,投诉双方并未签订正式装修合同,该公司应当退还相应预收的费用。
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年以来,县消保委已接到多起涉及定金、合同等问题的投诉,消费者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慎重,对于约定的重要内容要写进合同里,千万不要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签订格式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或内容,对于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