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6月,城区的张女士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2019年在城区某游泳馆办理了游泳预付卡,今年前去使用,工作人员称卡已过期,无法使用,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游泳馆了解情况,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的游泳预付卡可以继续使用,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诉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