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城区的陈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之前在城区某理发店办理了预付卡,有效期截止2020年11月8日,11月8日当天投诉人前去理发,该理发店称卡已过期,无法使用,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理发店了解情况,经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属实。经营者在预付卡约定服务期内拒绝提供相应服务,存在严重违约和侵权行为。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的卡8日当天可以使用并向投诉人致歉,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