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查处一起疫情期间高价销售
非医用防尘口罩案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6日-27日,我局12315投诉电话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黄山区云都超市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非医用防尘口罩。
【处理过程与结果】
2020年1月27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对黄山区云都超市销售非医用防尘口罩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应其亲朋好友的委托包车从屯溪售卖口罩人员处以1600元现金购进100包非医用防尘口罩进行售卖。每包装10-12个口罩不等,其中按每包60元售卖出70包,剩余的30包免费赠送给了亲朋好友。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已全部售空,当事人不能向检查机关提供该批口罩的供货单据,但说明了前后情况并承认售卖口罩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2020年1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认定当事人销售口罩违法所得4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黄山区云都超市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8600元。
【案例简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的“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尽管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但是其实际销售的价格过高,在当前全国防控疫情的大形势下造成多起投诉且对我区的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四款所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确保防控期间防护用品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的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