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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2020-09-29   来源:网络   作者:消保委   浏览:1751

2020年9月21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随着在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传统旅游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力不对等问题就更加突出,并有一些新的呈现形式:

一、是大数据杀熟问题。大数据杀熟,是指在线旅游经营者利用自身掌握旅游者的相关信息(旅游偏好、消费能力、购物习惯等大数据)对其可以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定价。此种个性化服务、个性化定价的机制,在现行《旅游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明确、准确、精准规范的形势下,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公平原则,采取“大数据杀熟”手法,对老用户、粘性用户采取差异化、歧视性的定价策略,最大限度地收割老用户,侵害旅游者权益,破坏旅游市场秩序,影响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信息公开问题。旅游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异地性,即人们一般都是离开自己的常住地、熟悉的地方,到异地、相对陌生的远方去体验、去猎奇,去寻找自己心中的桃花源。异地性,使得旅游服务与有形产品、当地服务相比,旅游者对异地的景观品质、住宿质量、交通服务等较为陌生。即使旅游目的地政府会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异地的旅游者提供一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但是,这些信息的数量、及时性、准确性等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为了确保旅游行程的顺畅、满意,旅游者要么通过旅行社参加团队旅游项目,要么通过在线旅游经营者自行预定相关单项旅游服务。对于多数旅游者来说,对旅游服务项目信息尤其是以往旅游者的评价信息的需求就格外突出。但是,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常常会对以往旅游者负面、不利评价采取屏蔽、删除、遮盖等措施,从而影响潜在旅游者作出理性、客观的消费决策。

三、是旅游安全问题。安全是旅游的基础,任何旅游服务都应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随着形势的发展,旅游者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安全,也日益受到关注。安全问题,根据《旅游法》的规定,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三方面共同关注、共同发力。其中,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旅行社在提供团队旅游服务时,应向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其他旅游经营者也应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在线旅游经营者尤其是在线旅游经营平台应承担何种类型的安全保障措施、承担什么类型的安全保障责任,《旅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更多是对实体性的旅游景区、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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