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此处约定在出卖人未通知或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权证,逾期,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开发商的义务,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这两条排除了消费者因为房屋质量瑕疵而拒绝或延迟接受该房屋的权利。也就是变相要求消费者即使在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仍然要付款收房,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该条排除了消费者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权利,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此处约定,如果车位的产权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双方不退不补。此条相当于对车位按照合同面积计价、按照产权面积交付,如产权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消费者的权利则受到侵害,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该条约定在面积误差比3%以上情形开发商不承担其他责任,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明显减轻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该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到面积差异后15日内不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即视为接受面积变更并同意多退少补,这是减轻开发商的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开发商应书面告知消费者享有解除权,让消费者真正自由行使权利。
●评析:该条实际上是用开发商自己的违约行为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对消费者不公平。
●评析:该条款直接免除了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该条款排除了其他质量问题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属于不公平条款。
●评析:该条排除了消费者正常居住使用的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属于不公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