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起纠纷 消保委出面助维权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2日,安徽省阜阳市消费者单某从阜阳市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9万装修合同并且消费者当场全款付清,合同约定装修时间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30日,至今未完工,而且家里所用木制材料与签订合同不符,多次协商未果,一家人至今不能入住,心急如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该装修公司联系,开始该装修公司百般推脱,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护。后经消保工作人员四次面对面调解,三十多次电话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1、5天之内将消费者家中所有木制品拆除,并将护墙板找平。2、将卫生间地漏维修好。3、5天之内将89000元补偿给消费者。4、所有成品装修完(窗帘除外)15天之内结束装修完成合同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此案是由装修纠纷引起的投诉,因双方对合同内通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该尽早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装修完成,对提供的材料应该按照之前双方约定提供,提醒消费者在装修房子时,一定签订合同并详细约定好材料的品牌等。
案例提供:阜阳市消保委 黄丽